新興區陳小姐問: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自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減除子女之免稅額,且列舉該子女之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家庭成員組成關係日趨複雜,復以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經稽徵機關審查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新興稽徵所 約僱人員 謝乃菁(07)2367261 分機645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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