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2013-05-28: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屬金融機構借款而未能提供十足擔保者,得按擔保成數分別計算免納入關係人負債及關係人利息支出金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須按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財政部為簡化稅務行政及兼顧營利事業借入資金之實務狀況,業於100年9月發布令釋,規定營利事業個別或與其他營利事業聯合向非關係人金融機構之借款,如能證明可個別或就聯合借款使用金額以自有資產提供十足擔保,該借款得免納入查核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式計算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同時為使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於貫徹防止避稅之立法意旨下,亦能兼顧企業融資需要,財政部再於101年3月 發布令釋放寬「十足擔保」規定,營利事業向非關係人金融機構借入而由關係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之借款,如未能以自有資產提供十足擔保者,以提供擔保之自有資 產帳面價值占該金融機構借款金額之比例計算自有資產擔保成數,並以該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支出按自有資產擔保成數,分別計算免納入查核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式所稱之關係人之負債及同條第1項規定公式所稱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1年度有2筆借款,包含對關係企業B公司直接借款6,000萬元並支付利息500萬元;另一筆銀行借款4億元並支付利息1,200萬元,該筆銀行借款係A公司以帳面價值3億元之建物提供擔保,並由關係企業B公司負連帶保證責任,按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相關計算式如下:(假設A公司本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為4,000萬元、2筆借款年初即借入且當年度借款本金無異動)

自有資產擔保成數=3億元/4億元=75﹪

免納入計算公式之關係人負債=4億元×75﹪=3億元

免納入計算公式之關係人利息支出=1,200萬元×75﹪=900萬元

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6,000萬元+(4億元-3億元)〕/4,000萬元=4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500萬元+(1,200萬-900萬元)〕×(1-3/4)=200萬元

該局特別強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屬金融機構借款而未能提供十足擔保者,按規定得分別計算免納入關係人負債及關係人利息支出金額,並應依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

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錢妙秋 04-23051111轉71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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