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2013-05-09: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若受扶養親屬須「無謀生能力」始符合受扶養資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蔡佳吟 04-23051111轉22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5/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