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 星期一

2013-05-20:101年7月6日起支付非健保給付醫院之長期照護醫藥費,可列舉申報抵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有關醫藥費之扣除,無金額上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財政部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財政部認定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

該局表示:自101年7月6日起,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 所之醫藥費,皆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未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

審查三科 陳宇柔 03-3396789轉149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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