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2013-05-15:因「和解」無法收回帳款列報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各項欠款債權,如因與債務人「和解」致無法收回,應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方可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2目規定,發生之呆帳損失屬「和解」者,


1.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


2.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上開商業會及工業會係依「商業團體法」及「工業團體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成立之縣(市)商(工)業會、省(市)商(工)業會及全國商(工)業總會。各地商業同業工會工業同業工會,與上開商業會、工業會之組成及性質相異,尚相同組織。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近800萬元,主張已取得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之和解筆錄。惟商業同業工會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之商業會性質有別,尚不得據商業同業工會之和解筆錄列報呆帳損失。經該局依前開規定,剔除列報之呆帳損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屬「和解」性質之呆帳損失,應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注意見證和解之機關團體性質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難,請向該局服務中心或申報地點查詢,該局將竭誠的為您服務(免費電話0800-000321)

審查一科 陳萩容 03-3396789轉137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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