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2013-05-17: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張太太來電詢問,其先生於100年9月死亡,張太太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一筆先生之其他所得,而遭處罰鍰,該筆罰鍰是否可主張自先生遺產總額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就其本身所得被繼承人所得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後,可就被繼承人所得比例所負擔之綜合所得稅,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扣除,免徵遺產稅。惟如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並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罰鍰不得遺產總額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罰金,應自遺產總額扣除,免徵遺產稅。」本例生存配偶張太太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罰鍰,該罰鍰係稽徵機關對生存配偶違反所得稅法申報義務之處罰,並非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罰鍰,自無上述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洽詢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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