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拓展國際貿易之際,常因業務之需贈送國外廠商樣品,其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及稅捐可否認列為公司之營業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於運送時所支付之海空運費、郵資及包裹費等,可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按運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核實認定。至所支付之稅捐部分,除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依同準則第90條關於稅捐之相關規定辦理外,其屬國外廠商收受前項樣品所繳納之關稅,不應由營利事業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李惠玉 03-3396789轉136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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