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3日 星期一

2013-05-13:贈送外商樣品所支付之稅捐可否認列為營利事業費用

營利事業於拓展國際貿易之際,常因業務之需贈送國外廠商樣品,其所支付之各項費用稅捐可否認列為公司之營業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於運送時所支付之海空運費郵資包裹費等,可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按運費郵電費其他費用核實認定。至所支付之稅捐部分,除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依同準則第90條關於稅捐之相關規定辦理外,其屬國外廠商收受前項樣品所繳納之關稅不應由營利事業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李惠玉 03-3396789轉136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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