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2013-05-14:營利事業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關項次12「繳納結算申報之自繳稅額」注意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該局說明,甲公司98年5月31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應納稅額1,000,000元及應自行向公庫補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0,000元(應納稅額1,000,000元-暫繳稅額300,000元-扣繳稅額200,000元),然卻自行繳納稅額550,000元(即溢繳50,000元),爰於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項次12「繳納結算申報之自繳稅額」列報550,000元,案經該局核定為500,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2規定,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者,除已繳納之暫繳稅款與扣繳稅款實際抵繳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金額外,為結算申報自行繳納之「應納稅額」始得計入,系爭溢繳數50,000元尚非應納稅額之一部,自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時,應遵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何審核員 (02)23113899分機18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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