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4日 星期二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全年進貨低於77,000元免列報營利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他在直銷公司賣商品所賺的錢,要不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如果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就視為自己使用而不必計算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但超過77,000元的話,則應檢附憑證提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所賺取的零售利潤,若是個人沒保存憑證,也可以就超過77,000元或實際自用的部分,依照進貨資料按建議(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後,再以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假設甲、乙兩個人106年度全年進貨累計金額分別為300,000元、500,000元,其中可舉證確供自用的部分為30,000元、100,000元,另外全年進貨商品的建議售價為450,000元、700,000元,則甲、乙該年度營利所得計算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貼心提醒,申報期間將屆,民眾如申報上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附表-107.4.24


綜合規劃科 褚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24


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對關係企業延遲收款不合常規應加計利息

企業為提高競爭力,通常在海外設立關係企業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而當關係企業有資金需求時 ,也常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以達到對關係企業資金融通的實質效果。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對關係企業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及延期收取應收帳款,都是屬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按常規交易收取利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之應收帳款,常僅以延期收款方式處理,並未設算利息收入,因此於申報時常漏未揭露延遲收款的資訊,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延期收款為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之一,主要是為避免營利事業與國內外關係企業間,藉由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提供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進而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予境外關係企業A、B、C公司,所產生應收帳款共有2億餘元已逾200多天未收回,而相同產品銷售貨物給其他非關係企業收款期間僅有60至90天,甲公司對關係企業A、B、C公司的應收帳款週轉天數不合常規交易,而該公司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亦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經該局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應收帳款週轉天數及借款利率調整設算利息收入,調增利息收入400萬餘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關係人間交易符合揭露標準者對於各項交易明細資料應填寫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4及B5頁,揭露於「資金之使用」欄位,填報資金實際提供天數加權平均餘額及利息收入金額。


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06-229801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23


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符合財政部發布避風港標準者,得免依規定送交國別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22條之1,規範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應送交「國別報告」之相關規定,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說明,財政部依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一致性避風港規範,訂立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依財政部106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規定,其範圍如下:
一、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依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規定,以7.5 億歐元按我國104年1月匯率換算等值新臺幣之金額)。


二、我國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二)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以下簡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且符合該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三)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符合前項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之A公司為B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B跨國企業集團105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為新臺幣250億元,106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為新臺幣300億元,因B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105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故A公司得免送交106年度國別報告。


該局呼籲,為後續與他國進行資訊交換,跨國企業集團如不符合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且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者,應依規定格式撰擬該集團當年度之國別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前述國別報告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相關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下載使用。


審查一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4-23


2018年4月20日 星期五

顯示器與調諧器併同安裝銷售,小心誤踩貨物稅徵免紅線

近來發現有賣場將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併同陳列販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避免產製廠商、進口商、裝配或銷售商誤漏報貨物稅,再次申明:有關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併同陳列販售是否須課徵貨物稅,應以有無「併同」產製、進口、安裝或銷售作判斷。


該局表示:按貨物稅條例規定的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分,因此如單獨產製或進口這2項產品,不須課徵貨物稅;但如將該2項產品併同出廠或進口時,則認定所產製或進口者為彩色電視機,屬貨物稅課稅標的。至於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在出廠或進口後,才由裝配或銷售廠商再行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該裝配或銷售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整台彩色電視機的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各產製、進口、裝配或銷售商如有將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併同出廠、進口、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三科 陳妍伶科長 (07)7161047
撰稿人:梁博勛 (07)7256600 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4-20


外僑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爾來常有外僑詢問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是否也有基本生活費的適用?若於年度中離境返國,基本生活費應該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單身外僑A君與2名子女來臺工作,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因該申報戶有3人,所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49.8萬元(16.6萬元×3)。另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48.2萬元(免稅額8.8萬元*3+標準扣除額9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低於基本生活費總額1.6萬元(49.8萬-48.2萬),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臺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以及基本生活費用之計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及107年3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令規定,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之。


該局提醒,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籲請外僑人士提早準備資料,及早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服務科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4-20


2018年4月17日 星期二

醫療院所應將患者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併計健保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負責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一併申報,再予以計算負責醫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獨資經營A診所,該診所103年度經健保署開立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另就醫民眾繳納健保部分負擔金額26萬元,惟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健保署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為A診所之收入,漏未申報部分負擔收入,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2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我國現行健保制度之設計,民眾於就醫時,除符合規定之特定對象外,醫療院所均須向就診民眾收取部分負擔,以提醒民眾珍惜醫療資源,所以部分負擔是由民眾於就醫時直接繳付給醫療院所,而非來自健保署之醫療給付,因此該署開立予醫療院所之扣繳憑單金額並未包含部分負擔金額在內,故診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必須要依照「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之部分負擔金額加計健保署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列報健保收入,始符合規定。如因一時疏忽致漏報健保部分負擔收入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二科阮股長 06-229810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17


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重新訂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境外自行產製或採購貨物之輸入、儲存、製造加工、銷售後運送予境內外客戶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簡化及合理規範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其在境外自行產製或採購貨物之輸入、儲存、製造加工、銷售後運送予境內外客戶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下稱我國來源所得)計算規定,以減輕其納稅遵從成本、合理化稅負及增加稅負確定性,提升外國貨主利用我國港埠或機場設施、物流或加工服務之意願,營造有利臺灣成為亞太運籌物流中心之租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鑑於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外從事主要營業活動,在我國境內僅從事輸入、儲存、簡易加工等附屬營業活動所產生之我國來源所得微小,若責由其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第21條及第41條規定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核實計算所得,並依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遵從成本過高,為營造友善外商經營之租稅環境,同時兼顧租稅公平合理,財政部自87年起陸續核釋外國營利事業得依適用稅務行業標準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在境內、外整段交易流程之總利潤,再依其在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其中外國營利事業屬電子零組件或電池製造業,以其本身在我國境外產製之貨物,在境內從事輸入、儲存、運送予境內外客戶等交易流程,如有我國來源所得,對其總利潤之貢獻程度核定為12%。


近年來,隨著政府推動自由貿易港區及我國產業結構變化,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之附屬營業活動益趨多樣化,其所得計算規定,宜配合國際趨勢及產業發展需要與時俱進,財政部爰彙整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營業活動類型,就其在我國境內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物流中心)從事下列類型營業活動對其總利潤貢獻相對較小之情形,重新訂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公式:
一、適用之營業活動類型:
類型1:輸入、儲存其在境外自行產製之貨物(含製成品、半製品、原物料,以下同),並於貨物在我國境內時完成銷售,嗣運送與境內外客戶。


類型2:輸入、儲存其在境外自行產製之貨物,且在我國境內從事製造加工(含採購製造加工用境內外原物料或半製品),並於貨物在我國境內時完成銷售,嗣運送與境內外客戶。


類型3:輸入、儲存其在境外採購之貨物,並於貨物在我國境內時在我國境外執行銷售活動且完成銷售,嗣運送與境內外客戶。


類型4:輸入、儲存其在境外採購之貨物,且在我國境內從事製造加工(含採購製造加工用境內外原物料或半製品),並於貨物在我國境內時在我國境外執行銷售活動且完成銷售,嗣運送與境內外客戶。


二、簡易計算公式(詳附件流程圖及例示):
(一)從事類型1或類型3營業活動,在我國境內未從事製造加工者,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3%。


(二)從事類型2或類型4營業活動,在我國境內從事製造加工者:
1.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3%+(我國境內製造加工相關成本費用÷我國境內及境外相關成本費用),合計以100%為限。


2.上開計算式分子「我國境內製造加工相關成本費用」包括:
(1)我國境內執行採購功能之成本費用:例如採購製造加工用境內外原物料或半製品相關人員薪資及其他管銷費用,但不包括所採購原物料或半製品成本。


(2)執行製造加工功能之成本費用:如委託我國境內營利事業製造加工之費用。


(3)類型2如在我國境內執行銷售功能,應包括銷售相關成本費用,例如銷售貨物相關人員薪資及其他管銷費用。


3.上開計算式分母之「我國境內相關成本費用」包括在我國境內:
(1)輸入、儲存、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


(2)製造加工用境內原物料或半製品成本。


(3)完成銷售後運送與境內外客戶之成本費用。


4.上開計算式分母之「我國境外相關成本費用」,包括輸入境外自行產製貨物或境外採購貨物及境內製造加工用境外原物料或半製品之進口報單完稅價格。


財政部補充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我國營利事業(包含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倉庫業者等)代其從事上開4種類型營業活動者,該我國營利事業核屬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準用上開簡易方式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至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上述4種類型以外之營業活動,例如在我國境內從事輸入、儲存其在境外採購之貨物且在我國境內執行銷售功能者,不適用上述簡易計算方式,應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及第15點規定,提示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例如移轉訂價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財政部指出,本次重新訂定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簡易計算公式,係因應國內物流轉運加值服務發展,簡化及合理規範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物流或發貨中心從事貨物轉運,或在境內從事製造加工之我國來源所得計算規定,預期效益如下:
一、彙整歸納外國營利事業從事之營業活動類型,且適用地區不限於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減輕其舉證負擔及提升其稅負確定性,可提高其在我國設立發貨中心及利用我國物流及加工製造服務之意願,促進我國物流業者及製造業者之發展。


二、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貨物輸入、儲存及運送等交易流程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由以往函(令)釋規定之12%核實修正為3%,合理減輕其所得稅負,可提升我國物流轉運加值服務之競爭力。


三、合理規範製造加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公式,現行本部104年7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2310號令之分子刪除「購買境內原物料成本」,不致因採購境內原物料而提高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可鼓勵外商採購我國營利事業生產之原物料用於加工製造。


  1070416-新聞稿附件(例示)


  1070416-新聞稿附件(流程圖)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4-16


新修訂工業機械等五業別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查核106年度案件適用

製造業如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相關原料耗用數量無法憑帳證核實認定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外,按該業耗用原料通常水準核定。而該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就各業別一定營業規模且具參考價值之代表性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並報請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業者反映意見及查核實務,已針對工業機械業、塑膠及其加工業、漂染印整業、冷凍食品業及冷凍調理食品業等5業別,委託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或有特殊表現及貢獻之專家學者協助完成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工作,並經財政部107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600673200號函核定,自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若欲查詢本次調查結果,可至該局網站/首頁/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本局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下載參考運用。


審查一科周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16


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財政部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之成果報告,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並於同(106)年12月1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訂定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及免送交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之標準,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說明,「集團主檔報告」部分,OECD成果報告建議由各國自行規範免送交標準,財政部經參酌鄰近國家或地區之規範並衡酌我國企業規模,訂定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標準,其規定如下:
一、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所稱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指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與我國境外其他成員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總額,不分交易類型,其交易所涉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


二、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者,依個別成員分別適用上開規定;其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序文後段規定指定其中1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


「國別報告」部分,財政部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提出全球一致性避風港門檻,以7.5億歐元換算等值新臺幣之金額,訂定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其規定如下:
一、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以下簡稱UPE),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


二、我國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UPE在我國境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上開OECD成果報告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二)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Surrogate Parent Entity,以下簡稱SPE)送交國別報告,且符合該SPE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三)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SPE,符合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不符合上開避風港標準者,於今(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及跨國企業集團相關資訊外,應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即107年12月31日止)將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送交所轄稽徵機關。符合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營利事業,應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永薇(04)23051111轉716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4-14


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可享1萬元的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法」增訂的「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享有不超過1萬元免稅額,將自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首度實施。公益出租是指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


該局舉例,某「公益出租人」106年度出租一屋,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賃收入總額18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則應列報租賃收入6萬元。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冬彩 (037)460597轉2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