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米酒水要課徵菸酒稅嗎?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因此菸酒稅廠商所產製米酒水之酒精成分如超過0.5%,歸屬酒類製品,應課徵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規範之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各項產品。所以米酒水酒精成分如未超過0.5%,雖不屬菸酒稅法所規範之酒類製品,惟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係屬其他飲料品範疇,應歸課貨物稅。易言之,係依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是否超過0.5%作為應否課徵酒稅之分界,超過者課以酒稅,未超過者,則課徵飲料品貨物稅。
該局特別提醒菸酒稅廠商,應審慎檢視所產製之各類產品,如欲產製酒精成分未超過0.5%米酒水,記得於產製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以免遭受處罰,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蔡審核員 (03)3396789轉145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3
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2017-11-13:酒精成分超過0.5%米酒水要課徵酒稅
2017-11-13:已稅菸酒因故退廠整理,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可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產製酒品出廠,事後因故退廠整理,因未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未符合菸酒稅法相關規定,無法退還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等情形時,可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法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及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如有已稅菸酒退廠整理可退還菸酒稅情形時,要注意應先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三科 白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3
2017年11月10日 星期五
2017-11-10:訴願未繳納半數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不包含執行徵起半數之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依規定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或其繳納半數確有困難,始要求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擔保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徐審核員 (03)3396789轉145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0
2017年11月9日 星期四
2017-11-09:營利事業投資國外金融商品取得之非屬扣繳範圍所得,仍應申報營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金融商品取得之非屬扣繳範圍所得,包括海外營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屬營利事業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國內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各類所得,由於該所得類別非屬扣繳義務人法定開立扣繳憑單範圍,導致營利事業常因疏忽而漏未將該等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度將餘裕資金投資海外金融資產,次年年初時收到金融機構寄發之信託海外各類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因通知單非屬所得憑單,會計人員未詳細檢視該通知單顯示104年度有配發海外利息所得723,531元情事,導致漏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稅局查獲後依規定補徵稅額123,000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海外所得非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給付單位無須開立扣繳憑單,惟營利事業仍應併同國內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如因一時疏忽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審查一科 稅務員 蔡旭海(07)7256600 蔡旭海 分機71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09
2017-11-09: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貨物或勞務,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零稅率證明文件,已經有簡化作業新規定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現行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已由原需取具該保稅區營業人逐張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申報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簡化為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並簽署即可。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愛地球及替企業節省營業成本,除特別呼籲營業人儘早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外,又為簡化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作業,對於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規定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並簽署,代替原需取具保稅區營業人逐張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申報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該簡化作業,對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真是一大福音。
三民分局 稅務員 黃子晏(07)3228838 分機:676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09
2017-11-09:納稅人年度中結婚採夫妻分開申報者,可將配偶之父母列為扶養親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登記結婚,且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採夫妻分開申報,是否可申報扶養配偶之父母?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者,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選擇夫妻分開申報者,若配偶之父母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將配偶之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避免重複列報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岡山稽徵所 助理員 劉雅芳(07)6260123 分機:535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09
2017-11-09:營利事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免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來臨,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於境外設置分支機構,頗為常見。類此跨國經營之企業,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有關就國外所得併同課稅時,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所得稅得於規定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1.應提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
2.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經認許機構之驗證,始准抵扣;惟財政部基於簡化稅政及減少營利事業納稅依從成本,於106年8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扣抵境外已納之所得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以簡政便民。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雖然扣抵國外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國外納稅憑證免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但仍應保留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事實之證明文件,俾供稽徵機關調查時審查認定,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09
2017-11-09: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之欠稅案件,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無異議,而只是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者,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若未依限繳納,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如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會移送強制執行,除非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
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提起訴願,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二)已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為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無異議,而只是因不服申請實物抵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遭受否准而提起訴願者,因並非是對稅捐之核課不服,所以並無上述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只要是納稅義務人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未繳納者,仍會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呼籲,申請實物抵繳經否准而逕提訴願之案件,若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將加計滯納金及利息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多加留意限繳期限,並如期繳納,以維權益。
徵收科李股長 06-229806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09
2017-11-09:單筆遺產農地部分面積未作農用,可辦理土地標示分割後列報農地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段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免徵遺產稅。
常有民眾洽詢該局,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經繼承人辦理假分割為2筆農地,其中1筆全部作農業使用,得否依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國稅局指出,土地辦理假分割後「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所載之假編地號,未在土地登記簿謄本上登載,欠缺法律效果,不得據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自不得列報農地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標示分割係將同一所有權人之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登記,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於未辦竣繼承登記前雖不得謂為登記名義人,但依民法第1148條等規定,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繼承人仍得以權利人名義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得依法列報農業用地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胡股長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1-09
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
2017-11-08:試製酒品雖未出廠仍要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於執行私劣菸酒聯合查緝時發現,轄區內有菸酒產製廠商於試製酒品裝瓶完畢後,因該廠商自覺酒品不甚理想,僅將該批酒品置放於倉庫內並未出廠,卻忘記併入產製當月份產銷月報表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因此違反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而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菸酒產製廠商於酒品產製完成後,無論是否僅為試製之酒品,均應將當月產製之全部酒品併入產銷月報表,並依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產銷月報表等相關書表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該局提醒菸酒稅廠商,應不定期盤點廠內庫存菸酒品數量,依規定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正確產銷數量,以免遭受處罰,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蔡審核員 (03)3396789轉145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