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勞退改新制-明年6月截止

勞退舊制新制明年6月30日截止,勞保局已於今年11月底,通函各適用勞基法單位轉知所屬勞工。目前仍有100萬勞工採行舊制,勞保局建議,若年資滿15年,且未來有換工作計畫公司財務不佳離退休年紀尚遠者,最好依法改成新制較有保障。

勞保局總經理陳益民表示,勞退新制上路將於明年7月滿五年,目前仍有100萬勞工舊制,若沒有於明年6月30日改為新制,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而選擇了適用勞退新制,就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舊制。

陳益民提醒勞工,若續適用舊制勞退,只要公司倒閉換工作,既有年資將全數歸零,重新計算。

勞保局建議,若目前仍採用舊制,但年資滿15年的勞工可以考慮轉換新制,因為以每月提撥6%的薪資計算,一年將近有72%月薪的退休金,與舊制相去不遠,且可避免提前離職,年資重計的風險。

不過,勞退新制操作績效太令人失望,過去四年收益率從未超過銀行定存,都不到2%,距離當初勞委會設算的6%差距很大。選擇新制所領的退休金,可能不及選擇舊制者,而不是當初所想的可能領更多。

以月薪4萬元計,假設不會加薪,在同一公司工作25年,舊制退休金可以領160萬元,但選擇新制後,萬一收益率一直在2%的水準,那麼25年後累計的退休金只有93萬多元,操作年收益要超過6%,新制退休金才能超過舊制。

勞退監理會表示,過去四年來新制雖從未高過銀行定存,但新制勞退收益若低於銀行定存利率時會由國庫補足,今年新制勞退基金收益不但創下新高,也彌平過去所有不足的部分。

新制勞退基金是由政府操盤,每年收益會分配給勞工,以今年至10月的收益為例,攤平至每位新制勞工帳戶,相當於每人賺進8,100多元。去年每人是虧損3,800多元。

【2009/12/03 經濟日報】


進貨收到假發票-罰鍰變輕

在不知情下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結果被國稅局補稅重罰,徵納雙方長期以來常為此爭議。財部7日將發布新解釋令,未來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稅額憑證,處罰標準只看有無進貨事實,不再過問是不是虛設行號開立的發票

財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指出,過去公司行號取得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被查獲是出自虛設行號開立的統一發票,處罰倍數會比較重,但是很多公司都表示根本不知道交易對象是虛設行號,或是不清楚統一發票的來歷,因此引發不少稅務訴訟案件。

財政部也發現,近年來虛設行號的形態一再演變,早年可能是無進銷貨事實,卻靠販賣統一發票牟利,現在虛設行號經營的方式更複雜,在開立假發票之外,也會透過正常營運並開立真發票來魚目混珠,「虛實交易」的情況日益常見。

因此財政部決定,檢討關於虛設行號的相關處罰標準,公司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於這類案件,不再區分開立統一發票者的身分是不是虛設行號,只以公司有沒有進貨事實,當作有無漏稅事實的處罰原則。

許虞哲表示,財政部將在7日發布解釋令,廢止當初在83年、84年、95年發布的四項解釋令,並修正營業稅法第51條關於取得虛設行號開立憑證的相關處罰規定。

賦稅署官員進一步解釋,未來公司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會依照有無進貨事實判斷,分別依營業稅法其他法律規定補稅處罰。而根據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進貨事實取得不實發票,處罰一至二倍進貨事實的處罰較重,可處三至五倍罰鍰。

官員也強調,公司若無進貨事實卻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除了會因逃漏稅被補稅加罰外,還要小心刑責上身,因為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以移送偵辦追究刑責。

【2009/12/03 經濟日報】


分紅配股-明年實價課稅

財政部指出,員工分紅配股所得,明(99)年起改按實價課稅,因此,凡股票交付日在今(98)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能享有按面額10元課稅的優惠,但若全年基本所得額逾600萬元者,分紅配股超過面額10元部分,要另課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規定,所謂「交付股票日」是指,當股票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的帳簿劃撥交付日(即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者,則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的首日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也提醒企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員工分紅配股按面額課稅的規定,將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公司明年起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者,需注意辦理扣繳。

依據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因而取得的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並歸屬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扣繳義務人須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99年1月1日起,企業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者,應在交付股票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以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並依同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扣繳率為6%。

財政部提醒獲配分紅配股的企業員工,由於分紅配股所得為薪資所得,若員工尚未處分股票換取現金,即需自行按扣繳稅率繳納現金給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也表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公司員工依該法條規定取得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差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基本所得額合計逾600萬元者,即需課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

但自明年1月1日起,由於員工分紅配股所得將改按實價課稅,因此不再適用最低稅負制規定。財政部強調,取得員工分紅配股收入者,全數併入一般個人綜合所得,按累進稅率計稅即可。

【2009/12/03 經濟日報】


對核定稅額不服-獨資合夥可復查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獨資、合夥組織只需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用真的繳納稅金,但公司擔心會影響日後復查的權益,財政部昨(3)日釐清,若對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不服,可以申請復查。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表示,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雖然不用繳納營所稅,但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如有不服,應於收到營所稅核定通知書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87年實施兩稅合一後,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店家可以免繳營所稅,而是由稽徵機關核定盈餘總額後,直接對資本主或合夥人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但獨資、合夥組織卻還是要先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並繳納營所稅款後,作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綜所稅可扣抵稅額。許虞哲解釋,「等於是公司端課了稅,但到個人稅階段又要退稅,對於徵納雙方來說都是負擔」。

根據財政部統計,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事業,繳納營所稅後,約有84.24%會在綜所稅時退還給資本主或合夥人,因此賦改會決議簡化稅務行政作業,獨資、合夥組織還是要辦理營所稅的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但不用繳納營所稅款,財政部會直接將申報或核定的營利所得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以解決先繳後退的問題。

許虞哲也強調,獨資、合夥組織雖然不用繳納營所稅,但應有的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假設對於稽徵機關的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所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被國稅局核定所得額者,也可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2009/12/03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10元員工分紅配股-到月底為止

【王信人/台北報導】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天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即將於今年1231日落日,因此,只限12月31日以前所發放的員工分紅配股,才可用「面額10元」報為所得。

公司今(98)年度盈餘必須在明(99)年開過股東大會之後才能分配,已來不及在今年底以前完成,落在99年1月1日以後發放,如此一來,周賢洋表示,回歸適用所得稅法,依時價課稅,時價為「股票交付日」的收盤價,而「交付股票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的增資,取得的員工分紅配股,採面額課徵所得稅。並依據最低稅負,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差額部分,再減免稅額600萬元,剩餘的所得要補繳最低稅負。

「可處分日」意思是若指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工商時報 2009-12-03


有戶籍-就要申報海外所得

【王信人/台北報導】99年起,海外所得要納入最低稅負中課稅,常年住在海外的台商群非常關切何謂「中華民國境內的經常居住者」?因此,財政部將在12月中旬發布解釋令,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即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的經常居住者。

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課稅對象,特別排除了「非居住者」,所以如何定義「境內居住者」,關係到海外台商要不要繳稅的利益,影響很大。

許多立委認為,財政部對「境內居住者」的定義不明確,很多台商擔心明年會成為最低稅負海外所得的課稅對象,紛紛放棄「國籍」,因此立院財委會日前決議,財政部應定出經常居住台灣的定義,做為明年海外所得課稅的依據。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其爭議在於,第一項和第二項之間是「或」的關係,還是「且」的關係?又第一項的「經常居住」的定義十分模糊,令海外台商無所遵從。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據司法院74年的大法官釋字198號,第一項與第二項是各自獨立,只要符合其中一項的規定,就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再者,官員說,第一項的「經常居住」,目前國稅局的實務做法為,如果台商保有「戶籍」,就算是「經常居住」在台灣。假設,甲常年住在印尼,在台灣有1間房子,也戶籍,1年只在台灣住1天,則其在海外的所得如果超過100萬以上,都申報最低稅負

假設,乙常年住在南非,在台灣有5間房子,但沒有戶籍,1年在台灣住20天。因為乙沒有戶籍,1年住不滿183天,經濟活動在海外,不是台灣的經常居住者,不必申報海外所得

所以,海外台商如果不想被課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只要辦理「戶籍遷出」即可,不必小題大做至放棄國籍。但內政部表示,戶籍遷出就沒有國民身分證,不能適用健保

工商時報 2009-12-03


金融海嘯前車之鑑-落實公司治理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2)日邀請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何藍(Randy J. Holland )等人來台分享公司治理經驗,今年10月底前,台灣上市櫃公司設獨立董事達645家,占整體上市櫃公司比率51%;截至98年上半年,通過公司治理評量認證已有49家次,顯示正穩定成長。

副總統蕭萬長致詞表示,德拉瓦州幅員雖小,卻可成為「全球公司之都」,20多年前他任職國貿局時曾到當地參訪,德拉瓦州的成功經驗值得同樣是「小而美」的台灣學習,讓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理念想法也是由此衍生。

蕭萬長引用OECD觀點指出,雷曼兄弟引發金融海嘯,凸顯過度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問題外,也暴露公司治理的短處,建議公司應重親檢視風險管理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策略;其次應重新評估需要那些董事。在薪酬激勵方面,應把道德風險資訊不對稱納入評估項目;最後,希望機構投資人願意躍上檯面,促進公司治理改革。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丁克華指出,企業未落實公司治理,是金融海嘯發生的原因之一。在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金融法規改變,主管機關如何監理公開發行公司,企業界如何重新自我調整,是產業和政府在2010年將面臨的挑戰。

丁克華認為,要讓台灣成為亞太資本市場的典範,可參考德拉瓦州的作法。

德拉瓦州政府多年來以審慎的財政政策,開創了稅負低廉的商業環境公司法,德拉瓦州的法庭制度和效率更是全美之冠,要在德拉瓦州設立公司,只要短短幾分鐘之內就可以完成設立登記,值得台灣參考。

【2009/12/02 經濟日報】


99年遺贈免稅額-不變

受到物價指數累計漲幅未逾10%影響,99年度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均維持與今(98)年相同。個人在明年贈與享有免稅的總額仍為220萬元;每人遺產稅免稅額亦保持1,200萬元不變。

遺產及贈與稅法今年1月23日,將遺贈稅率調降為單一稅率10%,免稅額也分別調高。

財政部提醒民眾,今年若全年都未辦理財產贈與者,年底前財產贈與免稅額即可按220萬元計算。但若今年1月23日前曾經辦理財產贈與者,需扣除已贈與額度後的餘額,為其剩餘可享有的免稅額。但明年起,全年的贈與免稅額均為220萬元。

財政部舉例說,甲在今年1月1日贈與50萬元現金給女兒,因在免稅額111萬元以內,甲免課贈與稅;遺贈稅法修正調高免稅額為220萬元後,甲若要再贈與現金給女兒,其1月23 日以後,可運用的免稅額度只有170萬元,超過部分必須繳稅。

財政部昨(2)日公告99年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可以享有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度。財政部指出,由於距離94年調整遺贈稅免稅額後至98年為止,累計物價漲幅上漲只有5.67%,未達稅法規定逾10%需連動調整的標準,因此99年的遺產或贈與稅案件,可享有的扣免額均不予調整。

依據財政部公告的99年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用品80萬元以下部分,以及被繼承人職業上的工具未達45萬元部分,均免納入遺產課稅。

99年的遺產稅各項扣除額,也未調整,包括配偶扣除額445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但若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受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等每人45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99年的個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比照今年修法後的額度,仍為每人每年220萬元

【2009/12/02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財政部發布修正「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財政部表示,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實施注意事項」及「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二項行政規則,自90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又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之保管、運用及分配等應符合財政部規定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等規定,該部賦稅署研擬「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修正案,於本(98)年11月30日發布實施。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依法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並辦理登記後(成立財團法人者,應向所轄地方法院辦理登記;其餘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其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應檢具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該委員會章程應載明職工退休基金提撥、保管、運用及分配等事項,俾利遵循。(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國內有價證券交易市場之發展現況,修正上市公司股票之分類規定,並增訂「上櫃公司股票」為基金之運用範圍,俾因應實際需要。(修正條文第4條)


三、職工退休基金之本息得支付之離職金包括資遣費,職工申請退休時,其退休金或離職金應先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人事經費統由事業單位負擔。(修正條文第5條)


四、配合所得稅法第33條第2項有關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與營利事業完全分離之規定,退休基金應獨立設置基金專戶及帳冊。(修正條文第6條)


五、除已成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定格式申報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外,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之保管、運用及分配情形,應併同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查核;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其所提撥之職工退休基金始得以費用列支,基金之孳息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修正條文第7條)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賦稅法令條文全文檢索\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項下查詢。


98/11/30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902080號


專利審查快速道-下月拓寬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加快審查發明專利速度,明年元旦起,只要廠商提出美、日、歐專利局在審意見書,或是提出產品有上市急迫性,都可進入審查快速道,審查時間可望從原來的900多天,大幅縮減到只要52天


智慧局年初實施「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只要廠商申請專利,已在海外獲得核可,即可進入快速審查程序。明年元旦起,AEP將擴大到只要持美、日、歐專利局的在審意見書,或提出商業急迫性,也可以「插隊」審核。


智慧局長王美花昨(1)日表示,AEP作法是仿效美、日國家行之有年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PPH),和PPH不同之處在於,PPH多是美、日國家對外雙邊談判結果,可惜台灣對外談判不易,因此我方作法是單方參酌他國專利核可。


王美花指出,廠商檢附外國專利核可書,僅代表該廠商能進入快速審查道,不表示最後一定能獲得專利。


不過,和「一般件」常要排隊30多個月相比,循AEP通道的「急件」,審查時間可大幅縮減到50多天,還是讓廠商趨之若鶩。


根據智慧局資料顯示,AEP制度自年初實施到10月,智慧局一共收到475件「急件」,發回301件審查結果,平均處理時間是52.5天。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智慧局收到91件「急件」,據瞭解,是鴻海精密大量送件結果。


王美花解釋,業者過去常抱怨在台申請專利時間太過冗長,後來才發現智慧局的AEP制度已經上路了,於是趕在10月、11月,搬出以往在大陸、美國已獲得的專利,申請進入AEP通道,因此近來出現爆大量情況。


王美花說,AEP制度有助申請人快速得到審查結果,明年初AEP制度將持續擴大。智慧局資料顯示,今年申請進入AEP通道的審查案類別,前五項分別是「光電液晶類」、「電力、量測、光及儲存裝置類」、「生活用品類」、「機械類」及「半導體類」。


新聞辭典》專利快速審查


經濟部智慧局今年起實施「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只要取得海外任何一國家核發專利,前往智慧局申請專利,即可進入快速審查程序,不必再像以往,必須歷經30多個月的等待期,此舉有助企業提早取得專利、讓產品及早在市場販售。


【2009/12/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