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4日 星期五

2013-06-14: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地價稅應按生存期間自遺產總額比例扣除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應按其生存期間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而死亡後尚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准以生前未償債務扣除

該局指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將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全數列入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扣除,因房屋稅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繳納,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並非以稅單所載之金額全數扣除。

工程受益費經常被一般民眾誤解為稅捐,事實上工程受益費係因公共工程受益而徵收之費用,並非稅捐。依財政部73年5月9日台財稅第53317號函釋,以被繼承人名義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其死亡後尚未繳納部分,核屬其生前未償債務,准列入未償債務中扣除。

該局特別指出,倘民眾檢附之房屋稅地價稅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已繳清,核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張志成 04-23051111轉22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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