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2013-06-1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按不動產銷售價格10%或15%報繳,而非依不動產現值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針對不動產特銷稅已申報案件查核有無「高價低報」時,發現有民眾以不動產之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來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查獲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加以處罰。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規定之稅率計算之。至所稱「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故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時,如涉及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101年5月與某乙簽約,以總價4千萬元出售其分批取得之不動產,並於期限內就其中2/5持分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申報繳納特銷稅,惟經查係以公告或評定「現值」申報銷售價格500萬元,繳納特銷稅額50萬元,經該局查獲並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核認其係屬短、漏報銷售價格1千100萬元(4,000*2/5-500)、核定補稅110萬元並另處1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之規定,並依法誠實申報繳納,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 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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