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2013-06-06:申請遺產稅實物抵繳,如遇部分繼承人不願或不能會同辦理,有何解決途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通知的遺產稅繳款書,應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但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有困難,可以申請以遺產中的實物來抵繳。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就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課稅,如果没有現金形態的遺產,則繼承人繳納稅款可能發生困難,基於此理由,遺產及贈與稅法特別規定可以實物(不動產或動產)抵繳;另依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即在繳納遺產稅辦理分割前,遺產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財產,而公同共有的財產如要處分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果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又無力以現金繳納時,恐將造成欠繳稅款未積極處理而遭移送強制執行之困擾。

該局指出,繼承人如果要以遺產中的土地抵繳遺產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繼承人應繼分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國稅局即可受理申請,或是應繼分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也可以提出土地抵繳的申請。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陳老先生過世後,子女5人為其繼承人,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1千多萬元,子女們無力繳納現金,且其中一人又因案遭通緝,致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同意就父親遺留的土地申請抵繳稅款;繼承人求助於國稅局,經國稅局說明可由其他4位繼承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以土地抵繳,終於順利完成遺產稅繳納義務。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收到國稅局繳納稅款的通知,應注意在繳納期限前繳清稅款或申請實物抵繳,勿置之不理,以免過了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而影響權益。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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