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未經銀行保付之遠期支票,不得作為解除出境限制之擔保

(桃園訊)某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因急需出國洽辦商務,欲提供經銀行背書之遠期支票為擔保,可否解除其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限制出境後,向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相當之擔保,經辦妥手續後,可解除出境限制。所詢受限制出境人提供經銀行保付之支票可否解除出境限制,按銀行保付支票,無虞到期不獲清償,因此被限制出境人如提供與欠稅款相當之「銀行保付支票」擔保,稽徵機關將予解除其出境限制。至於未經銀行保付之遠期支票,其於到期後,是否可獲付款,尚不能確定,故遠期支票自不能視為已提供相當欠稅之擔保,亦無法以此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另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固可解除出境限制,但其擔保係擔保欠稅之清償,並非擔保限制出境,因此擔保後除非欠稅已獲清償,否則亦不得以「已入境」為原由申請退回擔保品。

徵收科 莊蕙瑄 03-3396789分機158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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