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若該股票除權(息)交易日被繼承人死亡日,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

該局最近受理民眾申報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名下持有大額上市(櫃)公司股票,基於愛心辦稅,提醒繼承人若有死亡前已除權(息)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繼承人乃向所屬證券公司查證,並於申報期限內補申報200餘萬元之股利,免除因漏報而遭處罰之危機。

許局長表示,遺產稅是一種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凡死亡時所有權歸屬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將其併入遺產申報。但現實社會中繼承人最常忽略未申報的財產,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因為在一般民眾的觀念中,均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衍生之孳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殊不知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若該股票發行公司已明定除權或除息交易日,且該交易日在繼承日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之權利,自應併入遺產申報。但繼承人取得該次除權(息)交易日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許局長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黃科長 06-22980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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