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經認可之大陸學校者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隨著兩岸政策鬆綁,國人因經貿發展至大陸地區工作或就學者日趨頻繁,政府亦開放大陸學歷採認政策,財政部因應此一變革,於本(100)年度發布新釋令,核釋臺灣地區人民就讀經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9年9月3日以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教育部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學校就讀,或於99年9月2日前入學於上開名冊所列學校並繼續就讀,且未有前開採認辦法第8條規定情形者,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得檢附大陸地區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該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並得列報年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也有相同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情形者,亦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相關法令之變動,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科 股長 龔怡如(07)7256600分機75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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