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老外海外所得百萬-納稅基

【徐晨縈/台北報導】明年1月1日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在台灣居住超過183天的外籍專業人士,或是在台灣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國內的外籍人士,也適用最低稅負制,在台灣買賣海外基金,只要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也要列入海外所得的稅基。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是在國內沒有住所,但在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任許祺昌表示,這已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只要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就會被納入海外所得的稅基。

也就是說,派駐在台的外國人專業經理人,是納入海外所得課稅的對象,適用條件與國人無異,無論是在境內買賣海外基金,還是其個人在海外進行投資買賣的所得,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就是納入課稅的範圍。

就情理上來看,非台灣國籍的外國人在海外投資行為,被強迫納入台灣政府的最低稅負制,實在有點說不過去。通常,這些外國人可以不理睬台灣政府的規定,海外資金不匯到台灣,台灣政府要查稅不容易,但實務上而言,這些派駐來台的外籍專業經理人會按實申報,一旦被課高額稅額,將會影響他們派駐在台的意願。

據財政部解釋,外籍專業人士自99年起如已適用綜所稅20%以上的邊際稅率,即使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需要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經繳納稅額也可以申報抵扣,因此,所須繳納基本稅額的可能性應相當低。舉例來說,一位從美國派駐來台的外商主管,年薪600萬元,海外基金當年度收益150萬元,加上海外財產交易150萬元,基本稅額為:[600(年薪)+300(海外所得)-600]X20%(稅率)=60萬

因年薪600萬元適用所得稅率約40%,其一般所得稅額為:600萬元X40%(假設稅率為40%且不考慮累進差額)=240萬元>60萬元(基本稅額);也就是一般所得額>=基本稅額,就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類高階主管若海外投資獲利(例如投資海外股票債券基金衍生性商品存款處分海外財產等)相當高,且在外國所繳的稅低於20%或免稅,則在台灣被課稅的機會就相當大。

工商時報 2009-11-26


境外保單-稅很大

【范姜群閔/台北報導】境外投資所得課稅即將上路,不要以為只有海外基金受影響,以往被視為地下保單的境外保單,也可能受到衝擊。會計師提醒,民眾所投保的境外保單,一旦有保險給付金額產生時,假設無法舉證確實是保險給付的話,很有可能被全數列入境外投資所得,加上沒辦法證明成本金額,最多可能會被課20%的稅。

過去許多高資產族群購買境外保單,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所謂「境外保單」,簡單來說,就是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就在市面上販售的保單,這種保單多半是由外國保險公司設計,但這些外國保險公司並未在台灣設立據點,也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不適用國內遺產稅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也就成為以往高資產族群規避40%高遺產稅的工具之一。

不過,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委許祺昌提醒,在境外投資所得課稅上路後,境外保單的保險給付很有可能會被定義成「無法證明成本的海外投資所得」,最多可能會被課20%的稅。

根據財政部公告的「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第18項說明,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依照不動產有價證券其餘財產的不同按實際成交價格12%到20%,計算所得額。

許祺昌舉例,假設張爸爸買了一張境外保單,受益人是張爸爸的兒子,張爸爸往生後,他的兒子獲得保險公司所支付的保險給付3,000萬元,萬一張爸爸的兒子無法列舉此筆金額確實是保險給付的話,很有可能會被定義為海外投資所得,加上又無法證明其成本,這筆保險給付未來被課20%的稅,在實務上並非不可能。

許祺昌說,就算張爸爸的兒子可以舉證且此一舉證也被稅務機關承認是保險給付,按照現行法令,境外保單的保險給付,則受制於最低稅負制3,000萬元的規定,也會被課遺產稅

此外,壽險業者提醒,境外保單由於並不合法,民眾如購買境外保單發生任何的糾紛或爭議,皆不屬於主管機關的管轄範圍,也就是說,境外保單並沒有保障。

工商時報 2009-11-26


樂活節稅/華僑贈台灣財產-要課贈與稅

現今因國際往來頻繁,不少國人也因為各種考量,同時擁有台灣以其他國家國籍。在申請成為其他國家國民的過程中,雙重國籍所帶來的稅負問題,並非人盡皆知,而繁複的稅法規定,更常常讓人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情況下,被課徵相當數額的稅負,以下有一個常見的案例參考:

連德昌(化名)是雙重國籍者,八年前他的母親過世,相隔兩年後,連德昌的父親也因病不治而往生。當時連德昌主要的居住地在美國,然而父母親在台灣的兩棟房子都在他的名下,雖然他本人都住在美國,因不希望被台灣除籍,因此仍然維持在一定期間內回台。

直到2007年時,連德昌認為,每次回台都要整理兩幢房屋,對他來說負擔過大,而且房子平日無人居住也有些浪費,因此決定將非戶籍所在的那一棟平房,送給跟他一樣居住在美國,不過已在台灣除籍的妹妹。連德昌兄妹這種情況下,有什麼稅務問題需要處理?

台灣的贈與稅課徵情況,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只要贈與給他人的財產,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贈與人,無論身分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都需要申報贈與。另一方面,「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以及「中華民國國民」,則不論「境內或境外」的財產,只要有贈與行為,皆須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在台灣稅法上唯一能免申報贈與稅的情況,只有發生在贈與人為「非經常居住」且非中華民國國民;以及同時贈與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外

另外,有些人可能認為,自己已經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又已搬離台灣,因此贈與境外財產應不符合上述贈與納稅義務人的範圍,但還要注意期間問題,也就是至少要通過兩年的限制。因為根據遺贈稅第3條之1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又第4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是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意即,除非兩年以上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也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否則無論以境內財產境外財產贈與,還是須申報贈與稅。

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無論受贈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只要贈與人在中華民國曾有戶籍,或於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合計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365天,即須申報贈與稅。無論有無國籍或戶籍,只要贈與的是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不要忘記主動申報贈與。以連德昌的情況來看,他仍有台灣戶籍,又是將台灣的房子贈送給妹妹,依法當然要繳納贈與稅。

【2009/11/26 經濟日報】


企業未開憑證-罰款上限百萬

漏稅行為罰款有朝向逐步調降趨勢,繼契稅使用牌照稅後,企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應受行為處分的罰款也將大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5)日通過訂定上限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企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或開立憑證行為罰鍰限制不得超過100萬元之後,財政部按照過去對企業開罰的經驗,約有九成左右的涉案企業,罰款都會下降。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由行政院提出的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的條文草案,包括針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或開立憑證增訂上限罰鍰,主要目的在保護企業等納稅人,不會因為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

財政部統計,依目前稅法未對這類違規的行為罰案件設定上限罰款,過去三年國庫收到的罰款總計達24.8億元,其中有九成以上金額都在100萬元以上。曾有案例顯示,因為未依規定開立憑證,有企業因此被加處的行為罰鍰,高達1億元。

財委會在10月間,也曾針對契稅使用牌照稅的行為罰鍰,未訂定上限罰鍰的做法,採取修法改善。以契稅為例,未依限申報契稅者,過去是按應納稅額加處1%罰款,財委會修正後訂定上限罰款為1.5萬元。

昨天初審通過的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條文,財政部原本希望能夠增訂對於逾期繳納罰鍰的納稅人,施以加徵滯納罰款與強制執行的稅捐保全條款,但多數立委都認為,這項條文牴觸保護納稅人權益的精神,決議應予刪除。

財政部長李述德說,近五年平均被稅捐機關裁處罰款的案件約為28萬餘件,每年罰款金額約230億元,因為欠缺滯納金等「保全稅捐」條款,約有將近180億元罰鍰完全收不到,比率高達77%,李述德說:「形同白罰」。

對於立委刪除逾期繳納罰鍰,每逾二天加徵1%滯納金的條款,財政部表示,未來除了限制納稅人出境之外,無法對故意不繳罰鍰的納稅人施以任何處罰,相對對於誠實納稅或如期繳納罰鍰的納稅人而言,並不公平。

【2009/11/26 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境內居住者股東股利或盈餘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苓雅區陳小姐詢問,該公司於98年12月1日分配並給付股利予股東王○○君,王君98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其獲配之股利應如何扣繳?

該局表示,王君98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183天,係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公司給付予股東王君股利時,應依非境內居住者之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亦即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境內居住者股東股利或盈餘時,因非屬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應依給付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扣繳率30%(註: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者,扣繳率為20﹪)計算應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居住者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如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該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計算方式,首先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計算:

抵繳稅額=(獲配股利或盈餘淨額×10﹪)×(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營利事業依上述規定計算之抵繳稅額,應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抵繳稅額之限額=A×(本次分配予非居住者之股利或盈餘淨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A係指截至分配日止,該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累積稅額,減除各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各年度已分配予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抵繳稅額後之餘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前項計算公式A之金額大於分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應以分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作為計算基礎。


96記帳士考試試題:甲公司今年欲配發非居住者A君股利淨額20萬元,設該分配日帳上累積未分配盈餘(87年以後)有600萬元,其中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180萬元,若A君股利之扣繳率為20%,則A君之股利應扣繳多少稅額?


:20萬×20%-20萬×10%×180萬÷600萬=3.4萬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羅玉雯(07)3302058分機625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1126


稅務問答/委建人受領日-為工程完工日

台南市中西區陳小姐問: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完工日期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完工,是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的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述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的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2009/11/26 經濟日報】


參:查準24承包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及完工定義


健保扣除額-立委盼增訂

健保費調漲爭議不斷,立委周守訓提案修改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在列舉扣除額下,依健保使用次數按一定比率為扣除額,健保使用次數愈少、扣除額就愈多的概念,上限為1.2萬元。

衛生署建議明年初調漲健保費率為5.13%,健保局以「開源節流」力撐維持現階段費率,調漲費率尚未定案。周守訓認為,健保支出龐大,形成政府財務負擔,依國內外研究,透過規律的運動行為,培養國人身心健康以降全年健保使用次數,進而減少整體醫療資源支出,同時降低政府財政支出。

周守訓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扣除額下增訂「運動費用支出」項目,納稅義務人在每年健保使用次數按一定比率扣除,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1.2萬元為限,扣除比率由主管機關另定。

周守訓國會辦公室指出,此提案也鼓勵國人培養運動習慣,相關研究資料顯示,有規律性運動與使用健保卡次數呈反比。根據體委會數據,台灣地區民眾平均每周運動七次以上者,健保未使用比率占29%;但每周運動不到一次者,健保未使用比率為近4%

【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衛生署擬明年初調漲健保費率為5.13%,引起朝野立委反對聲浪,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昨(25)日表示,將與健保局再協調;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應追討台北市健保欠繳費。

衛生署、健保局等相關單位昨天緊急滅火,強調以「開源節流」力撐維持現階段費率,調漲費率尚未定案,但健保調漲議題仍是爭議不斷。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不贊同調漲健保費用,健保局基於業務需要說明及提出做法,但立院不一定會完全同意;從另一角度來看,立法院也該正視及解決健保局的財務危機。

立委李俊毅說,健保局統計,健保缺口達555 億元,主因是直轄市政府拒繳健保費,如台北市政府欠繳健保費達新台幣337億元,應先追討該筆錢為當務之急。民進黨立委賴清德則認為,健保局應該全面體檢健保制度,從制度面解決開源節流的問題。

【2009/11/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獨資商號轉讓-存貨要開發票

新市蔡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貨物移轉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等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也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該所近一步表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尚非屬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也就是說,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營業稅。

2009/11/26 經濟日報


未繳遺產稅-不得連坐境管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遺產繼承人如果已按其法定應繳納遺產稅者,不得限制其住居。行政執行處不能再連坐處分,因部分繼承人不繳納遺產稅,而對全數繼承人限制出境

此外,為了與財政部標準一致,個人欠稅在100萬以下、營利事業負責人在200萬以下;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下,營利業負責人在300萬元以下,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

司法委員會上午排定審查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持保留態度。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已經研擬第17條之一的修正草案,也就是「禁奢條款」,會明確臚列交通等項目,他說,法務部的版本生活費是台灣平均消費支出,希望屆時再併案審查。

對於放寬繳交個人遺產稅的部分就不再限制出境,法務部也認為,這是基於共同共有的法理,在遺產稅未全數繳清前,每位繼承人都有全部均負之責任,不因其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即免除義務,為此,由於行政執行署長林朝松態度被認為傲慢,還被立委呂學樟轟下台。

【2009/11/25 聯合晚報】


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地價稅以每人在縣內之全部土地彙總歸戶課徵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很多民眾詢問,為什麼在本縣擁有多筆土地卻僅收到1張地價稅單?


該局提出說明,地價稅的課徵,係以各縣市為單位採總歸戶制,按累進稅率計課。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換句話說,土地係以個人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計算其地價總額,按其課稅級距適用的稅率計算其地價稅,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有多筆土地,僅會收到1張地價稅稅單;如所有土地分別坐落兩個縣(市)以上,則將分別收到土地所在縣(市)之稅捐機關所寄發的地價稅單。

陳嬿純 04-7239131轉22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