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規格化套裝軟體-只能以攤折費用列入研發投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專供研發使用規格化套裝軟體,不能全額列報研發投資抵減,只能列支當年度攤折額度

甲公司申報96年度研發投抵支出2,000萬餘元,其中全新儀器設備成本列計600萬元。南區國稅局審核其明細及相關憑證發現,其中400萬元並非購置儀器設備,而係購置規格化之套裝軟體,不能全數抵減。320萬元遭剔除補稅。

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購置規格化之套裝軟體應以當年度攤折費用認列,依公司合理估計之經濟效益期限五年攤折,於當年度攤折費用僅8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報研發投抵支出時,對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及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雖均可適用投資抵減。但抵減範圍並不相同,因其分別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

也就是,公司購買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之全新儀器設備,其購置成本可於當年度全數申報研發投抵支出,但若購買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專為研究用,則係以當年度攤折額度申報研發投抵支出。

【2009/11/24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外商駐台人員-須報海外所得

95年1月1日起,政府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俗稱之最低稅負制),許多適用租稅減免免予納入計算個人綜合所得課稅範圍的所得,被要求納入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與基本稅額,並將基本稅額與依所得稅法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相比較,看看其是否已負擔最基本之租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其中對於來自大陸地區(不含香港與澳門)、台灣地區以外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明定自99年1月1日起即需要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下計算基本稅額。究竟那些個人要申報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如何計算?分別簡略說明如下:

一、那些個人要辦理最低稅負制申報?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這對外商派駐在台灣地區的高階主管或技術人員影響大。

外商派駐在台灣的人員,其在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台灣時間合計常已超過183天,縱然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仍然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其海外所得併入申報其個人基本所得額與計算基本稅額。

二、海外所得計算依財政部98年9月22日發布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以給付日歸計所屬年度,就全年各類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個人最低稅負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所以納稅義務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所稅的配偶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時應合併計算,但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要點並規定各類所得如何計算,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海外有價證券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若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或淨值者,得改以該收盤價或淨值為其成本,以降低個人於98年12月31日以前海外投資稅負衝擊。

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可以提出扣抵,納稅義務人要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得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但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

自99年1月1日起,海外所得即需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下計算基本稅額,對大部分受薪階級個人影響層面較小,對從事龐大海外投資持有大量海外資產個人以及外商派駐在台人員影響較大,受影響者必須特別注意上述規定,以免漏報,承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的稅務風險。


(作者林恆鋒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余景仁為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法務專員,本文未必代表事務所意見)
【2009/11/23 經濟日報】


國外繳過稅-回台扣抵4方法

【魏喬怡/台北報導】明年起雖然海外所得要開始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但是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若是這筆所得在國外繳過稅的話就可以扣抵。但是也不是每一種情況都可以順利全額扣抵,會計師指出,因為各國繳稅的時間差及稅率不同,總共會出現四種情況。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委許祺昌指出:
第一種情況是「在國外先繳過稅、且國外稅款較低」,那麼就需要補稅。舉例來說,劉先生4月時在美國已繳過4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應要繳100萬元,那麼就要再補繳60萬元的稅。

第二種情況是「在國外先繳過稅、且在國外繳的稅款較高」,那在台灣就不用再補稅。舉例來說,王先生在4月時已在美國繳過10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只要繳30萬元,那麼就不用再補稅。

第三種情況則是「在國內先繳稅,但國外繳的稅款較低」,這種就要先在台灣繳稅後之後再拿相關憑證扣抵退稅。舉例來說,李先生在10月時才在美國繳4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要繳100萬元,那麼之後可拿在國外繳稅的證明來申請退40萬元。

第四種情況是「在國內先繳稅,但國外繳的稅款較高」,這個也可以扣抵。舉例來說,呂小姐在在10月時才在美國繳10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要繳30萬元,那麼之後可拿在國外繳稅的證明來申請退30萬元。

最後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A國賺的海外所得,而在B國繳過稅,這樣的情況下就不能在台灣扣抵。因為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三章第13條中規定的扣抵,是指「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

因為B國的繳稅證明其繳的稅並非來自B國的所得,所以就不能再來台灣申請扣抵。

工商時報 2009-11-24


設備作價投資-從高認定銷售額

財政部明令,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應以換出設備取得新股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則舉例指出,A公司98年間以帳上機器設備70萬元作價投資認購B公司發行增資新股100萬元,應開立100萬元發票交付B公司。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依據財政部的行政命令規定,A公司若僅按70萬元開立發票,即涉及短漏開發票30萬元的違法情形,稅捐機關除將追繳稅款外,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論處。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財政部也提醒業者,如已有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的情形發生者,需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補稅受罰。

【2009/11/24 經濟日報】


死後發回土地-免補報遺產稅

岡山鎮林地政士電詢: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於死亡後徵收機關撤銷徵收發回所有權,該土地需補申報遺產稅嗎?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等土地因被徵收,已非其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免補報遺產稅

繼承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完稅證明書,俾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2009/11/24 經濟日報】


繼承農地持續農作-免遺產稅

鹽埔鄉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遺留農地建地等多筆土地,初步估算會有繳納遺產稅,想瞭解農地是否可減免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核。

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賦稅。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2009/11/24 經濟日報】


被查漏後才提憑證-不准扣抵

中壢市許先生問:營業人被查獲漏報銷售額後提出之進項憑證可否扣抵逃漏稅額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在被查獲後才提出進項憑證不准扣抵銷項稅額

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房屋租賃業收取租金達6,000多萬元,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營業稅300多萬元。甲君不服,補提出相關費用憑證,以其相關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扣抵的時點應在營業人提出申報時;未申報的進項稅額,不能在被查獲逃漏營業稅違章時,主張在計算所漏稅額時扣抵。甲君在被查獲之後才提出扣抵的請求,國稅局不准扣抵並無錯誤。

【2009/11/24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閱報秘書/結構型商品

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Products)又被稱為結構型債券(Structured Notes),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

結構型商品主要是以固定收益商品,加上各種不同選擇權的設計,投資人的投資損益,會因商品連結至多樣化的標的資產有所不同,報酬率型態有別於傳統的固定收益證券。

一般來說,結構型商品連結的標的資產,涵蓋利率股權匯率信用商品等不同標的,多數商品以連結利率標的者占最大宗,連結股權者居次。

與期貨及選擇權傳統型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同的是,結構型商品屬於契約化量身訂作的金融商品,在集中市場交易量並不多,流動性比較差,多半是存在於客戶與投資銀行間的店頭市場交易。

有別於傳統金融投資工具,因為連結標的資產變動,不同的商品設計,會使投資人最終報酬率出現高低差異,結構型商品因此較具量身訂作的特性,承作機構可就投資人的偏好、特定投資期間及風險承擔能力,設計符合投資人對金融商品的個人需求。

【2009/11/23 經濟日報】


結構型商品-明年分離課稅10%

明(99)年起,個人投資由銀行證券商發行的結構型商品收益,一律要按10%稅率分離課稅,不必再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的累進稅率計算稅負。

受到分離課稅所得免再合併申報影響,銀行證券商發行如組合式存款透過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代銷的海外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明年起也不再享有利息所得27萬元免稅,且其連結商品如屬境外收益,不但沒有免稅優惠,也不適用最低稅負海外所得逾100萬元才課稅的門檻條件。

財政部指出,個人投資於結構型商品的收益,應在交易完結時,依據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做為所得額,按10%稅率繳稅。個人投資者適用的所得稅累進稅率若低於10%者,分離課稅後,投資結構型商品稅負將加重。

財部已將結構型商品課稅原則明訂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投資人購買證券商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其交易完結日落在明年1月1日以後者,均適用分離課稅,所謂「交易完結」包括契約提前解約到期結算契約期間產生收益,則涵蓋契約結算前獲配收益提前解約金到期結算金在內。

這項分離課稅範圍,並不包涵信託業保險公司投信業等發行的如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代銷的海外連動債投資型保單保本型基金

財政部解釋,依據行政院金管會的定義,非屬銀行證券商發行者,市場雖將之統稱為結構型商品,但性質與主管機關定義的結構型商品不同,因此不適用分離課稅。其中投資型保單的收益,要視其連結商品各別課徵所得稅;適格性保單(即保障大於投資)的保險給付則可免徵遺產稅

結構型商品主要是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組合性交易,財政部指出,在今年底之前,結構型商品是依據其連結商品產生的收益性質,各自徵免所得稅。

以銀行發行的組合式存款為例,其固定收益為銀行存款利息,財政部說,依據稅法規定,銀行存款利息享有27萬元免稅優惠,逾27萬元以上部分才要合併其他所得課稅;組合式存款中連結選擇權的商品交易所得,則屬財產交易性質,需合併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2009/11/23 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或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應列作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9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或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應列作資本支出

該局說明,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有關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之金額,距前次87年3月3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迄今,物價上漲已達125﹪以上,基於簡化帳務處理及考量消費者物價變動影響,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由原來的新臺幣6萬元調高為新臺幣8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應自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公布日起第3日,即98年9月16日起依新規定辦理。

大安分局 陳課長 (02)2358797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