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2015-07-16:外祖父母有没有繼承權?

新興區林小姐來電詢問,朋友A君因病身故,没有結婚,親人只剩從小相依為命的外公外婆,和從未謀面的阿公,誰才是遺產稅申報的繼承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繼承開始時,若没有配偶也没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就由父母親繼承,若没有父母親了,就由兄弟姊妹繼承,以此類推。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並“內”“外”祖父母之分,他們都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二等親的親人,均有繼承權。所以A君的遺產稅申報,應將外公外婆和從未謀面的阿公同列為繼承人

新興稽徵所 稅務員 楊泳凝(07)2367261分機643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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