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0日 星期五

2015-07-10:受託代製不代料應稅貨物出廠,未按委託廠商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小心補稅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貨物稅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受託代製應稅貨物,未依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致短漏報完稅價格,遭補徵貨物稅及罰鍰5,200餘萬元。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3條規定,國產貨物的完稅價格係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即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貨物稅稅率);又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依貨物稅條例第15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也就是完稅價格=委託廠商銷售價格÷(1+貨物稅稅率)。

該局近來查核發現甲廠商接受乙公司委託改加裝油氣雙燃料車,甲廠商以每輛車12,500元至19,000元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並以該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申報貨物稅2,000餘萬元。乙公司再以改加裝車輛,每輛40,000元至50,000多元之價格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予客戶(車主)。由於甲廠商與乙公司銷售價格差異甚大,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廠商與乙公司合約書明訂,改加裝業務所需之零組件及材料備品,係由乙公司(委託廠商)進口並以買賣方式提供甲廠商(受託廠商)使用,至其他材料物件則由甲廠商自行採購,併計入改加裝費用後向乙公司請款。

該局表示,改加裝所需主要零組件,係由乙公司備料提供,甲廠商不得向他人採購,且依合約書內容,甲廠商並不得自行銷售改加裝之產品,甲廠商受託改加裝油氣雙燃料車,主要原料係由乙公司提供,與貨物稅條例第15條前段:「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規定之交易類型相符,所以該局乃認定甲產製廠商接受乙公司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應以乙公司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本案甲廠商未依委託廠商乙公司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8款規定,涉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違章情事,除補徵貨物稅稅額2,600餘萬元外,另按補徵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產製廠商若有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出廠者,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高碧珠 04-23051111轉73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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