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給付外籍員工之各項支出認列原則表列如下:
給付項目 | 費用 認列 | 個人所得歸屬 | 法令依據 |
1.依聘僱契約約定由公司負擔其本人及眷屬之來回旅費 | 當期旅費認列 | 免併計其薪資 | 財政部69/07/02台財稅第35247號函 |
2.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允予回國渡假所支付之旅費-員工本人 | 當期旅費認列 | 免併計其薪資 | 財政部69/07/02台財稅第35247號函 |
3.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允予回國渡假所支付之旅費-眷屬 | 薪資支出 | 併計薪資 | 財政部69/11/11台財稅第39323號函 |
4.租屋供外籍員工使用,所支付之租金及租賃物之修繕費 | 租金支出 | 免併計其薪資 | 財政部69/07/02台財稅第35247號函 |
5.所購置之耐久性家具供其使用,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 | 提列折舊 | 免併計其薪資 | 財政部97/09/03台財稅字第09704042610號令 |
6.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 | 不得認列費用 | 免併計其薪資 | 所得稅法第38條 |
7.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應以之為納稅義務人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以契約事先約定 | 薪資支出 | 併計薪資 | 財政部99/03/12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1號 |
8.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應以之為納稅義務人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未以契約約定 | 不得認列費用 | 其他所得 | 財政部99/03/12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1號 |
►有關給付外籍專業人士之各項支出認列原則表列如下:
給付項目 | 費用 認列 | 個人所得歸屬 | 法令依據 |
1.員工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 | 當期旅費認列 | 免併計其薪資 | 財政部97/01/08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發布 |
2.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 | 營業費用 | 免併計其薪資 | 財政部97/01/08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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