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2014-08-21:個人出售專利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臺南楊先生來電詢問,出售專利權予A公司,於103年1月30日與A公司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並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3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但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該局說明,楊先生在103年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如未能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明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1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 * 30%)。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發現有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8/2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