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 星期五

2014-08-08: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没收之定金,應申報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没收之定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合併沒收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收取10﹪定金,乙公司因財務週轉失靈,未能依約定時限支付土地餘款,甲君即依約將已收定金3,000,000元没收抵作違約金,案經檢舉查獲甲君未將該筆違約金列入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甲君不服表示,因仍期待乙公司履約,故尚未向該公司主張違約,系爭定金係屬價金之一部分非屬違約金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後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認定該筆違約金仍應列入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如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若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請民眾多加留意。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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