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2014-01-20:如何計算申報個人綜所稅之小規模營利所得

高雄市前鎮區經營飲料店朱小姐來電詢問:102年度5月開始經營飲料店,每3個月繳納2,700元營業稅稅款,103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該如何計算並申報該筆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朱小姐的飲料店每期(3個月)繳納2,700元,102年度只經營8個月,每月900元營業稅以1%計算之每月營業額為90,000元,當年度營利所得為:〔90,000元×8個月×6%純益率(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純益率)=43,200元〕,即為朱小姐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得額。

該局補充說明,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而未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各行業之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不同,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可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稽徵機關查詢。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李金蓉(07)715-1511 分機:61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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