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 星期五

2014-01-10;公司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為他人連帶保證所生之損失不得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的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局近來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係以經營土木包工為業,列報其他損失350萬元,惟經了解該項損失係甲公司為乙公司連帶保證人,因故需支付保證契約債權人之損害賠償,也就是甲公司為乙公司連帶保證所發生的損失,該項損失並非屬甲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支出,依稅法規定是不能認列的,故剔除該筆損失35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出說明,本案甲公司對外保證之情事,並未在營利事業登記範圍內,且受乙公司委託為承攬契約之履約連帶保證人,並未向乙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或對價,是甲公司為乙公司的保證行為,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以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者為限,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綜合規劃科 郭審核員 06-229805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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