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6日 星期二

利用子女分散所得,除遭補稅外仍需處罰

將自有資金移轉至子女帳戶,以規避較高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南區國稅局提醒,此舉可能涉及贈與分散利息所得,民眾在進行規劃前宜三思。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20餘歲薪資所得不高,但98年間卻有鉅額外匯定存,且自97年起利息所得突然增加數十萬元,經該局調閱相關結匯水單資料,追查發現資金來源為其父乙君,乙君坦承因其所得較高,故自97年起陸續將資金匯入甲君帳戶,從事外幣定存,藉以規避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稅率,並表示為避免遭認定涉及贈與,早已將本金孳息全數轉回。經該局檢視甲君帳戶,存款確於查核日前轉回乙君帳戶,雖未涉及贈與,惟依法仍需將甲君帳戶利息所得併回乙君當年度所得總額,重行核定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除上述借用子女帳戶存款規避利息收入外,該局表示亦常見以子女名義進行投資,該部分也涉及贈與分散所得,該局提醒父母親如無贈與子女之意思,最好不要以子女名義存款投資,如果要贈與,需依法申報贈與稅,以免因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審查三科 張詠晴 06-22981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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