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0日 星期三

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之課稅規定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核某公司申報高額借款利息支出時,發現全年平均應收關係人款項高達6億元,且收取之利息收入低於所支付之利息,顯與前項規定不符,故依該公司平均借款利率核算,調減利息支出約1,380萬元。

該局提醒您,如對於上揭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劉怡芬 03-3396789分機134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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