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受僱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如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逕自所得中扣除,致短漏報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近來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A君原任職於甲公司,任職期間取自該公司之購車補助款,嗣因於約定之僱傭期間離職,A君依約賠償甲公司購車補助款,依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A君因未履行與甲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賠償之前開補助款,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自所得中扣除,惟A君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取自甲公司薪資所得時,將上開違約賠償金自該所得扣除,致短漏報綜合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就所得有疑義時,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盡力探知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就實際所得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法務二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10
2012年1月10日 星期二
未履行服務契約繳還受僱公司之旅費及薪資等,不得自所得中扣除
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公司捐贈予政府機關應將款項匯入公庫再行提出運用以減少爭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捐贈予政府機關應將款項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以減少爭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實務上有部分營利事業為配合政府機關作業,於該各機關辦公處所逕對低收入戶發放救濟金,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之證明列報捐贈費用。惟由於相關款項並未匯入公庫再行提出運用,致產生能否列報捐贈扣除之爭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關是類實質上屬對於政府機關之捐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杜絕爭議並疏減訟源。
審查一科 胡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26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9
銷售貨物與遠洋漁船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依財政部77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770599539號函規定,應於首次交易時,由買受人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遠洋漁業執照影本兩份,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漁業公司或行號(買受人)印章,交付營業人(賣方),1份由營業人(賣方)自留備用,供判別上開貨物是否屬遠洋漁船使用之依據,另1份由賣方於報繳營業稅時送主管稽徵機關留存,作為日後勾稽查核之用。
另該局於審核營業稅零稅率退稅案件時,發現轄內營業人(賣方)雖於所開三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編號,但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除加蓋印章外並未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或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之簽署字樣,故不符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自行檢視零稅率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免通知補正影響徵納雙方處理時效。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鄧雅惠(07)7151511分機618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9
單獨出售大樓停車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渠欲單獨出售持有2年內之大樓停車位,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惟如僅單獨出售持有2年內停車位者,符合上開條例規定,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又依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所稱「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不包括非可供居住之停車位,故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例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出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三民分局 稅務員 馬培瑜(07)3228838分機676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9
2012年1月7日 星期六
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納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民眾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銀行帳戶長期自境外公司OBU帳戶以「國外借款」性質匯入鉅資,惟同期間並無對該等公司還款之匯出紀錄,經查主因係甲君於大陸經商需用人民幣,向當地台商借取,再支付等值新臺幣至台商之國內帳戶,惟查甲君帳戶收付之間尚有差額3,900萬餘元係轉入其配偶帳戶以購買股票及房地產,經甲君說明係屬大陸地區經商所得,是歸課甲君有大陸地區之營利所得3,900萬餘元,核定綜合所得稅補稅及罰鍰共計2,300萬餘元。
近年來台商於大陸地區經商所得資金透過各種管道返回臺灣購置房地產之情形日益增加,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納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查獲補稅送罰。民眾如尚有稅務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簡翠玉 04-23051111轉22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7
2012年1月6日 星期五
100學年度下學期就學貸款即將開始辦理了 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及早申請
100學年度下學期就學貸款申辦作業自101年1月16日起至101年2月29日止。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100年12月31日起開放,網址:https://sloan.bot.com.tw)先行上網填寫申請書,可節省現場填寫及等候時間。臺銀每一個營業單位(簡易型分行除外)均可申辦。
該項貸款適用對象為中低收入家庭子女,目前申貸資格分為三種:學生家庭年收入114萬元以下者,就學及服役期間之利息由政府負擔;逾114萬元至120萬元者,就學及服役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負擔半額;逾120萬元以上且同時有2名以上兄弟姊妹就讀國內高中以上學校者,亦可申辦,惟利息須自行負擔。
申辦就學貸款應備文件與相關資訊,均可至該行上述網站查詢。惟提醒申辦同學:未來如有畢業後繼續升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提前退伍或延畢及休、退、轉學等情形,務必填寫償還期限異動通知書通知該行,以維護自身權益。
就學貸款乃政府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協調相關銀行開辦之貸款,多年來已嘉惠莘莘學子無數。為落實政府德政,臺灣銀行均全力配合,不遺餘力;該行亦期勉所有申貸學生皆能順利完成學業,未來投入職場貢獻所學,進一步回饋國家與社會。
聯 絡 人:消費金融部經理周紹義(02)2349-3377
諮詢請洽:消費金融部科長陳玉鳳電話(02)23493333-30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1/6
2012年1月5日 星期四
101年度起軍教薪資所得恢復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業已修正自101年起生效課稅,因此,自101年1月上開人員取得薪資所得時,應由給付單位之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並自102年5月起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依上開規定辦理薪資所得扣繳時,應注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所得人自行選定其薪資採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 法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者擇一辦理。
二、所得人若是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時,須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 ;若未達該表的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5%。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惟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1年度為68,501元),免予扣繳。(超過者全額扣取5%)
四、若給付予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1年1月1日起為28,170元)以下者,則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復表示,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予上開軍教人員之薪資所得、或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之休假、結婚、生育、喪葬及子女教育補助費,而於101年以後給付者,該筆所得可適用修正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但是,上開軍教人員100年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例如軍教人員若於101年1月13日取得100年度年終獎金,即應併入其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尚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現役軍人張三於101年1月2日除領取1月份薪資70,000元,另領取100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70,000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1月份薪資70,000元部分,若其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則可由張三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取稅款2,060元,或者選擇按全月薪資總額70,000元扣取5%即為3,500元。
二、年終工作獎金70,000元部分,因已超過規定金額(68,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即3,500元)。
該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應特別留意,並確實依修正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5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銷貨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其實際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089045096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
該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營業收入調節表中,申報減項「調撥存貨至境外倉庫」項目,甲公司說明其外銷程序為客戶向該公司提出一定貨物需求量,由該公司先行將貨物出口至境外發貨倉庫,於客戶實際耗用存貨時再依耗用數認列收入,因該公司於貨物出口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故結算申報時將該部分出口貨物尚未耗用部分自開立發票數中減除,惟甲公司98年度並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因此未能證明該部分存貨確未出售,經該局核定調增該公司98年度營業收入5千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檢附前揭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實認定當年度之銷貨收入,以免造成因未能提示前揭資料而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5
2012年1月4日 星期三
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近年來國人基於預先做好財產規劃、專家管理、照顧遺族等目的,財產信託風氣漸盛,提醒信託受託人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對受託財產亦應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記得於每年一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財產收支情形,以免受罰。
該局蒐集近年來常見信託所得申報書填寫錯誤類型,列示如下:
(一)、對信託財產產生之租賃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逕以財政部頒定之租賃費用標準43%列報費用,遭稽徵機關以未設帳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移罰。
(二)、未注意到受益人不論有無所得,均需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之規定,對無所得之受益人漏未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資料。
(三)、漏未檢附信託所得申報書上列示應檢具之附件,如信託契約書影本、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等。
(四)、於網路申報並上傳信託所得申報書後,疏忽未將前揭應檢附資料送稽徵機關併案備查。
100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將至,該局特別提醒信託受託人注意以上容易疏忽事項,以免因不諳規定遭受處罰,並減少日後補件困擾。
審查二科 稅務員 秦美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4
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近年來國人基於預先做好財產規劃、專家管理、照顧遺族等目的,財產信託風氣漸盛,提醒信託受託人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對受託財產亦應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記得於每年一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財產收支情形,以免受罰。
該局蒐集近年來常見信託所得申報書填寫錯誤類型,列示如下:
(一)、對信託財產產生之租賃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逕以財政部頒定之租賃費用標準43%列報費用,遭稽徵機關以未設帳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移罰。
(二)、未注意到受益人不論有無所得,均需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之規定,對無所得之受益人漏未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資料。
(三)、漏未檢附信託所得申報書上列示應檢具之附件,如信託契約書影本、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等。
(四)、於網路申報並上傳信託所得申報書後,疏忽未將前揭應檢附資料送稽徵機關併案備查。
100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將至,該局特別提醒信託受託人注意以上容易疏忽事項,以免因不諳規定遭受處罰,並減少日後補件困擾。
審查二科 稅務員 秦美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