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才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
該局轄內甲君於98年6月贈與1筆農業用地給媳婦,土地價值150萬元,因未達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遂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給甲君。甲君因誤解法令,認為只要贈與的土地為農業用地,就可以免課贈與稅,所以隔了2個月又贈與存款220萬元給他的兒子,甲君認為,贈與存款並未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所以沒有辦理贈與稅申報,嗣經該局查得甲君98年度贈與總額37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因甲君贈與存款時沒有辦理贈與稅申報,短漏贈與稅,所以除了補稅外,還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15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且受贈人須自受贈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才可以免課贈與稅。
法務一科 蕭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3/9
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贈與農業用地,受贈人須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才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核釋機關團體依法申報繳納之所得稅費用准於計算支出比例時,併入支出項下計算
財政部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否計入該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或可能影響其支出比例是否達到70%,進而影響其免稅之適用。該部將於近日核釋,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機關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要件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其中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定有「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之規定。上開支出比例,依該部89年6月1日台財稅第0890453088號函規定,係以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占其「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加計其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之比例計算為準。是機關團體之年度收入及支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均應予以計入支出比例之分母與分子,據以核定其是否符合該條款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如不符合免稅標準,依法應課徵所得稅時,其課稅損益之查核,原則上比照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並未訂定僅適用於機關團體之查核準則。依該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惟考量機關團體並無盈餘分配問題,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該部分之所得依法須先繳納所得稅,始得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復參酌相關函釋規定 (如機關團體之預付款或定(押)金、超越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列支標準之支出,該部分支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亦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爰核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其依法繳納之所得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例時,准併入支出項下計算,以免機關團體已實際繳納所得稅,確實無法再支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卻因不得列入支出比例之分子計算,致該比例未達70%,其全部結餘依法應課徵所得稅而影響其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能力。
陳科長柏誠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1/3/9
梓官區黃小姐詢問:什麼是綜所稅試算服務?方便嗎?其已在今年3月4日利用賦稅署稅務網站上申請不適用該試算服務,又欲撤銷申請應如何辦理?
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說的簡單一點就是國稅局主動幫納稅義務人試算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並將試算稅額通知書寄發給納稅義務人,經繳款或回復確認書後,納稅義務人免再填寫結算申報書,當然更快速、方便囉!
今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納稅人係符合該稅額試算服務之適用對象,於4月中下旬即會接獲國稅局之試算稅額通知書、確認書,核對內容無誤後,
1.若試算後為繳稅案件者,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可拿著繳款書逕予繳稅即完成申報;
2.若試算後為退稅或不補不退案件者,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可利用線上或書面回復確認書即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1日前未收到該通知書或有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者,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且不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一旦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者,不得撤銷申請,則仍請納稅義務人自行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電洽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綜所稅股朱股長(07)6260123轉53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3/9
提醒黃金珠寶業者,請自行檢視有無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銷售額抑或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等情事,以免查獲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鹽埕稽徵所表示:邇來發現轄內經營黃金珠寶零售之營業人有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銷售額(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及銷售珠寶為應稅)、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抑或短漏報銷售額等情形,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並加強營業稅稽徵,該所將自100年4月1日起展開一年一度營業稅人工自行選案查核作業,將以轄內黃金珠寶零售業及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為選查對象。
另為鼓勵營業人自行誠實納稅及落實愛心辦稅理念,該所特訂即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並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涉有上述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及短、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者,只要在該所尚未進行調查(100年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惟若逾期經查獲違漏情事者將依規定論處,除追繳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朱玲瑤(07)5337257分機658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3/9
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如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如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則為33.87%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前開稅額扣抵比率,如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配合計算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3/4
2011年3月2日 星期三
利用取得統一發票規避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義務將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透過個人仲介購買不動產,支付予該個人之佣金,屬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本市某A公司95年度透過仲介購買乙筆土地,其支付購買該筆土地之仲介費用係以支付予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方式為記帳憑證,並以進項稅額扣抵當期營業稅銷項稅額。嗣經查獲開立該張仲介費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為一無資本額專為虛開發票而設立之公司,經本局調查購買該筆土地交易及支付仲介費用資金之流程,發現A公司洽談該筆土地買賣事宜均透過個人B君仲介,且仲介費亦由B君領取,該筆仲介費依稅法規定應屬B君之仲介收入,A公司支付該筆佣金應辦理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惟A公司卻以支付營業人佣金方式,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營業成本費用項目,除逃漏營業稅外,也涉嫌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乃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外,並處以1至3倍之罰鍰;至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稅送罰。同時就B君逃漏綜合所得稅部分,另核定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制度乃我國課稅綜合所得稅之重要基石,綜合所得稅得以合理課徵,租稅公平得以維護,均有賴扣繳義務人之協助,故法令乃賦予扣繳義務人較重之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人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確實辦理扣繳事宜,以免受罰。
法務科 稅務員 潘靜雯(07)7256600分機753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3/2
營業人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得減輕裁罰倍數
財政部表示,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係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認定標準。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情形者,按其所漏稅額處以一定倍數之罰鍰。依該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規定,上開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者,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又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另裁罰參考表關於上開違章情形,係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得減輕裁罰倍數為1.5倍。
稽徵實務上,當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而虛報進項稅額,於扣除違章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以前各期之期末最低累積留抵稅額後,有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之漏稅額。營業人申請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抵繳部分應補徵之營業稅,但未繳清賸餘應補繳稅額,則有已抵繳部分可否適用上開較輕裁罰倍數規定之疑義,該部基於營業人既未繳清全部稅款,無法達到減輕處罰目的,又對同一違章行為不宜割裂適用不同裁罰基準,爰於近日發布釋令,明確規範裁罰參考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應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認定標準,俾資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賦稅署 2011/3/2
中區國稅局將自100年4月1日起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籲請營業人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將自4月1日起對營業人下列異常情形加強查核:
(1)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2)以個人消費或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抵退稅款
(3)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
(4)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由於加值型營業稅的制度設計是採進銷扣抵,就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加值課稅,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統一發票可以申報抵稅,因此常常發生營業人以個人消費或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抵退稅款,致遭補稅裁罰之案件;更有少數不肖人士虛開無交易事實的統一發票販售,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所以,近年來國稅局無不將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列為查緝重點,並積極宣導營業人透過事前徵信、自我檢視及保存事證等方式,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統一發票,或誤以個人消費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之情事發生。
該局進一步指出,該局亦常查獲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短開或漏開統一發票;或因疏失、不諳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誤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而於申報營業稅時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該局提醒營業人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據實填載、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倘有以上違章情形,應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如此就可以不必受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
審查四科 高明裕 04-23051111轉752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3/2
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都更獲配新建物-減稅限縮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雖然都市更新正夯,財政部仍決定限縮都更後獲配新建物者的減稅優惠。2月底起,除土地所有權人外,因為行使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建物的其他權利人,不再擁有契稅免稅優惠,但可獲得減徵四成稅捐的優待。
經濟日報/提供
都市更新的契稅租稅優惠將限縮,地主仍可免徵外,其餘參與者不再免稅,但可減徵四成。 (本報系資料庫) |
財政部已在2月21日訂定最新規定,將原本96年12月所做的行政命令予以限縮。即都更後因權利變換獲配更新後建物的所有權人,地主及實施者取自地主權利變換獲配的新建物仍免契稅,其餘都要繳交移轉後新建物全額契稅的60%稅款,稅負成本上升。
由於這類申報案件,過去享有全額免徵契稅的優惠,財政部為免波及已申報者的權利,決定不溯及既往補稅,只有新命令頒布後的都更建物權利移轉案件,才需要繳交契稅。
政府為鼓勵都更,提供都更參與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人(如設定地上權者),以及實施者(即負責協調、推動或興建者)有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五大減稅優惠。
財政部認為,目前都更計畫皆採取「權利變換」處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物產權的分配問題,由於權利變換的本質是合建的觀點,因此只有提供土地參與更新的地主,與實施者間因權利變換獲配的更新後建物,可視為原始取得,繼續享有免徵契稅優惠。
財政部說,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依同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取得更新後的建築物者,也是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再移轉,但因非屬合建者,此時的移轉行為,應依契稅條例及都更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視為都更後第一次移轉並課徵契稅,但可享有減徵四成稅捐優惠。
閱報祕書/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是藉由老舊市區重整過程,讓街道、市容與建物擁有全新風貌。政府認為,都市更新不只是老屋換新屋,也不只是容積獎勵、租稅減免,而是具有公共利益的都市開發,提升城市競爭力的必經之路。
都更可以營造多贏局面。縣市政府推動都更,可改善都市環境,提升居住品質,增加就業機會,擴大都市公共空間;對地主而言,經由權利變換機制,讓協議條件公平透明,並享有租稅優惠;對開發商而言,不必擔心地主哄抬地價,透過容積獎勵的申請,也可增加開發利益。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的土地,目前是以「權利變換」作為處理建物或土地等產權分配的主要方式。
「權利變換」是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更事業。
在都更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即可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以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陳美珍)
【2011/03/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