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 星期五

2017-07-28:養子女有没有繼承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新興區陳先生詢問:他收到地政事務所通知,其祖父在民國70年死亡,遺有3筆土地未辦繼承登記,祖父遺有3名子女,排行老大的媽媽是祖父收養的養女,在民國103年過世,有没有繼承權?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係於民國34年10月25日以後74年6月4日以前者,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規定,「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

陳先生的祖父在民國70年過世,適用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規定,媽媽對祖父有繼承權,但應繼分是其他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陳先生除了要辦理祖父的遺產稅申報外,媽媽繼承自祖父的遺產應繼分(1/5)也要申報遺產稅。

新興稽徵所 稅務員 楊泳凝(07)2367261分機643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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