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4日 星期二

2017-07-04:贈與農地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如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將追繳贈與稅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農地贈與時除須提出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戶籍資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增值稅單贈與移轉契約書影本外,並應注意5年之管制期間不可移轉買賣或贈與他人,並且必須做農業使用之限制,意即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方有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劉宜旻(07)6260123分機54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7-0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