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4日 星期五

2017-07-14:被繼承人對個人之債權及應計利息,應主動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收取之債權其他請求權,仍屬於遺產稅的範圍,繼承人應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之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不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惟申報時應取具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證明文件,並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該筆債權始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依其申報資料,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與乙君有資金往來,經查核為被繼承人甲君對乙君有應收債權,並約定借貸利息,且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之證明,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將該筆應收債權列報,經該局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除參考國稅局提供的遺產清單申報外,應先瞭解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及流動情形,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法務二科 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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