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 星期四

2012-09-27: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擔保債務,將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君往生前提供名下土地作為其子向銀行辦理借款之擔保品,嗣因其子無力償還銀行借款,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以抵償債務2,000餘萬元,因張君事後未向其子求償,經依不動產拍賣價額扣除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後核課贈與稅約180餘萬元。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視同贈與,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君名下土地於往生前因擔保其子之銀行借款而遭法院拍賣完竣,惟事後並未就該土地之拍賣價款向其子求償,經調查其子之還款情形,其未將資金償還張君,本案核屬張君生前無償為其子償還債務之行為。

該局特別提醒,財產所有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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