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2012-09-07:土地按低於公告現值市價出售免課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係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例如:土地依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並配合同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認定。惟部分土地因經濟環境變遷,市價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並無以顯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出售土地8筆予乙君,買賣成交價30,500,000元與公告現值214,239,408元相差7倍,價差183,739,408元,甲君疑似將土地低於公告現值賣給乙君,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之情事。但甲君繼承人提供資料說明上開土地係山坡地,地勢高低起伏,屬不易開發之地區,買賣時點鄰近土地之法拍價及估價師估價分別為32,271,062元、 33,945,473元,與土地成交總價30,500,000元相當。

本案買受人乙君與被繼承人甲君間並無親等關係,無逃漏贈與稅之可能,被繼承人甲君亦非重病期間出售土地,尚無逃漏遺產稅之情事,納稅義務人既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並無顯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類似案件,因經濟環境變遷,造成市價可能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所滋生贈與價值認定疑義,財政部明確規範查核認定標準,俾徵納雙方遵循。納稅義務人若配合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予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將可以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有利於疏減訟源,建置優良之租稅環境。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李惠玲 04-23051111轉222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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