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日 星期四

加盟店之加盟主及員工培訓支出不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一定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條第四項規定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辦法)。有關公司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適用上開獎勵之範圍,以投資抵減辦法所明定者為限。依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人才培訓支出係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並於同條第三項列舉前述第一項得適用投資抵減之各項訓練活動費用範圍

該局最近於查核某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為七百五十萬元,其中二百五十萬元部分屬對於加盟店加盟主其所有員工之相關教育訓練活動,經查該加盟主係屬受託經營,且僅單純提供勞務服務,又該加盟主為經營該店所需之人力,須由加盟主名義自行聘僱並負擔該薪資費用,非屬本案公司員工。據此,該加盟店之加盟主其員工,既非屬該公司之「受僱員工」,而對於加盟店之加盟主及其員工之人才培訓支出,核與投資抵減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符,案經剔除補稅二百五十萬元。

該局籲請公司申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務必遵守法令之規定,以免事後被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4/12/2


2004年9月9日 星期四

代收代付、代購、委託代銷營業稅徵免不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業務代收轉付間並無差額,在實務上收付之模式可分為「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之情形,三者易生混淆,其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常有營業人質疑,該局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貨物送交受託人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以上三種情形之差異,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處罰,不得不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4/9/9


2004年7月2日 星期五

某從事房地產投資之信託投資公司詢問,因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買入土地應否取得發票或普通收據等原始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免徵營業稅,出售土地之銷售額,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信託投資公司從事房地產投資,其購入土地係屬貨品之交易事項,是其購入土地仍應自土地出售人取得發票普通收據等原始憑證,如未取得上述憑證,而以該公司或銀行之送款單及匯款回條代替,依法仍應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論處。

國稅局提醒從事房地產投資之營利事業,購入土地時仍應自出售人取得進貨發票普通收據,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4/7/2

財政部79/04/26台財稅第780399554號函


2004年5月19日 星期三

2004-05-19: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佣金支出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在轄區內某營利事業詢問,該營利事業有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佣金支出,因不諳法令規定,不知是否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稅款。

國稅局說明:


1.依財政部65年8月30日台財稅第35817號函釋規定,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外銷佣金支出,如該外國營利事業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所提供之勞務發生地係在我國境外,其佣金收入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不發生扣繳所得稅問題。


2.惟必需特別注意,假若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服務之報酬,性質上非單純提供勞務之報酬,其計算給付之內容非單純之佣金而是屬綜合給付性質(例如含租金薪資通訊費差旅費等項目),該支出則應歸納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稅款。

楠加所 稅務員 林明建 (07)36141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04/5/19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


2003年11月5日 星期三

受雇於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從事勞務工作所獲之報酬,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之稅務案件中,發現受雇於外國公司本國籍人員在國內從事驗貨工作所獲取之報酬,並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以致逃漏綜合所得稅,業已移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據了解,部分國外廠商為確保其在台灣地區下單貨物之品質及考量相關驗貨成本等因素,會雇請本國籍資深驗貨人員親赴本國出口工廠,實地檢驗出口標的物,在確認標的物合乎買方要求後,始由驗貨人員出具檢驗合格證明,交付國內受驗廠商據以辦理貨物出口程序,而國外廠商則依據工作契約內容自國外匯款予國內驗貨人員,給付驗貨酬勞;驗貨員對此由境外匯入勞務所得,未併入其綜合所得辦理申報,而造成稅賦的流失。最近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訪查相關受驗之出口廠商,確認出口貨物之檢驗流程,並核對相關國外匯入款資料,查獲驗貨人員漏報境內勞務所得之情形,此漏報行為已違反稅法規定,依法應予補稅並處罰。

賦稅署指出,納稅義務人因工作契約關係受雇於國外雇主,於本國境內從事勞務工作執行業務所獲取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主動辦理申報,切勿因工作酬勞係由境外匯入給付而心存僥倖;否則,一旦被查獲而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

財政部賦稅署 2003/11/5


2003年8月27日 星期三

營業人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於九個月後銷燬

財政部表示,為兼顧消費者營業人權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如符合一定條件,其發票存根聯之保存,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九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八十六年五月十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五○五一號函規定,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具有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又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一年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一)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五萬份以上者。

財政部接著表示,近年來,基於部分食品速食業便利商店等連鎖商店,其交易次數相當頻繁,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數量非常多,相對地其所開立發票應保存之存根聯之數量也相當龐大,為減輕這些誠實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發票存根聯倉儲管理費用負擔,似有將保存期限再加以縮短之需要。再者,存根聯之保存涉及中獎發票之核銷,基於保障消費者領獎之權益,目前中獎發票之核銷所需作業時間需超過半年,所以該部爰將現行存根聯保存期限由一年縮短為九個月,以兼顧保障消費者中獎發票兌獎權益及減輕營業人發票存根聯保存之倉儲成本。因此,即日起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上項條件者,其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九個月銷燬

財政部賦稅署 2003/8/27


2003年8月20日 星期三

營業人符合一定標準者,得申請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為簡化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作業手續,營業人符合

(一)公司組織者、

(二)最近三年內無逃漏稅及欠稅記錄或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且

(三)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五萬份者,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轉財政部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新制營業稅實施以來,因應經濟發展及民眾生活方式改變之需要,便利商店聯鎖商店如雨後春筍般設立,其大量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故對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需求日增,為因應此種營業人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大量需求及簡化其申購手續,財政部於八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以台財稅第八○○七一三三○七號函發布「營業人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營業人符合一定標準者,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轉該部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施迄今十餘年來,營業人反映良好,目前申請核准自印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大約有三○○家。

又財政部表示,近年來,基於部分行業之零售商(如加油站資訊業等),其銷售貨物對象包括營業人及一般消費者,為滿足其開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供買方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需求,其對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需求日增並且欲比照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申請自行印製,為因應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需求,該部爰配合修正「營業人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內容,規範營業人符合一定標準者,得申請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並修正名稱為「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以資規範。因此,自上開注意事項發布日起,營業人如符合所規定各項標準者,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轉該部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 2003/8/20


2003年5月29日 星期四

喪葬費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眷屬喪葬補助費眷屬喪葬津貼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別說明如下:


一、死亡員工喪葬費: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是在該員工死亡後才發生,屬於死亡員工遺留的權利,並不是生前所得,所以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二、眷屬喪葬補助費


1.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員工,由其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俱屬薪資所得,應由給付單位給付時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並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由所得人合併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2.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屬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給付單位應依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列單申報,由所得人合併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3.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員工依互助辦法繳納互助金而發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核屬保險給付性質,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三、眷屬喪葬津貼: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而取得眷屬死亡之喪葬津貼,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2003/5/29


2002年11月26日 星期二

依現行規定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要申請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生鮮超市便利商店之營利事業,已於暫繳申報時,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零售價法估定存貨者,其存貨帳仍需詳細登載進貨成本商品之零售價,否則將被取消採用零售價法,而影響營利事業之稅賦。

依現行規定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要申請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訂有健全會計制度,並經會計師出具「評估會計制度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報告書」。

五、貨品須編號標價並按標價出售。

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於查核某家連鎖生鮮超市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時,發現除存貨帳未詳細登載進貨成本商品之零售價、計算之成本率不正確、期末存貨之估價不合理外,另查有部分銷售商品非以收銀機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故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國税局特別提醒獲准適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之營利事業,平時應詳細登載進貨成本商品之零售價,並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於稽徵機關查核時因成本無法勾稽被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而遭到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2/11/26


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


1995年11月22日 星期三

外銷貨物經申報銷售額後追加貨款部分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外銷貨物報經海關出口並已申報銷售額,嗣後因故須向國外客戶追加貨款(惟品名、數量不變)者,則該追加貨款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得檢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出口報單、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另開立之追加貨款發票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最好有外匯水單

財政部84/11/22台財稅第84165982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