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該減除項目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該局說明,近期查獲某公司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減除項目「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8百餘萬元,惟該公司未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亦未實際發放股利予股東,公司代表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以徒刑,公司虛列減除項目,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其盈餘分派案所訂分配基準日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 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3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2017-11-16:公司盈餘分派議案,應提請股東會承認,其股利(盈餘)分配數方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2017-11-16:公司採購買法合併,需就可辨認資產及負債逐項評估,淨額部分始得列報商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購買法收購他公司時,收購成本超過其取得被收購公司之有形及可辨認無形資產之公平價值並扣除承擔負債後,淨額部分可列為商譽,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攤折費用,但應以被收購公司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予以逐項評估,按公平價值衡量計算後之淨額,始得認列商譽攤折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收購乙公司時,概括承受乙公司合併丙公司所產生之商譽3億6千多萬元,按5年攤提,列報攤折費用,惟甲公司所提出乙公司計算丙公司於合併基準日之淨資產帳面價值,僅援引丙公司財務報告上之帳面價值,非以公平價值衡量計算,雖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之合併變更查核報告書,但該報告書只是就合併前之乙公司、丙公司資產負債表及合併後乙公司變更登記是否屬實為查核,未能提示合併時評價商譽之客觀合理相關鑑價資料,以證明所收購成本為合理、真實,乃否准認列商譽攤折費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併購取得之商譽價值為所得計算基礎之減項,依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2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商譽之認定,應由營利事業負客觀舉證責任,證明收購成本之真實、必要、合理,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規定,就其所購各項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逐項評估、衡量公平價值,或提出足以還原公平價值之鑑價報告或證據,始得作為列報商譽攤折費用之依據。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16
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2017-11-15:執行業務者給付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應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本市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王先生來電詢問,該事務所派員參加所屬建築師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共支付教育訓練費用5,000元,並取得公會開立之收據,該筆費用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同業公會已就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免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案件時,屢查獲業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卻未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情形,支付該筆費用雖無需先行扣繳稅款,惟依稅法規定,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仍需處以罰鍰。國稅局再次提醒執行業務者,當年度如有上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情形,務必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朱玲瑤(07)7256600 分機:72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5
2017年11月14日 星期二
2017-11-14:訂定發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為避免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企業改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適用之弊端,106年5月10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建立個人CFC制度。CFC之個人股東於符合一定情形,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股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為利前開制度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於今日(106年11月14日)發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CFC定義(本辦法第2條)
按股權控制關係或實質管理控制關係等要件,定義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管理控制)者,該外國企業為CFC。
二、適用對象(本辦法第2條第2項)
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且無所得稅法第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規定之適用及不符合本辦法第5條第1項豁免門檻規定者,於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之情形,該個人股東應依本辦法規定計算源自該CFC之營利所得。
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本辦法第4條)
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2款所定稅率之70%(按現行稅率17%之70%計算,即稅率未逾11.9%)。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2點規定判斷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由財政部公告之。
四、豁免門檻(本辦法第5條)
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外國企業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一)有實質營運活動,指CFC同時符合下列二條件者:
1、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2、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但屬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另針對部分有實質營運活動產生之收入,不納入分子計算。
(二)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CFC規定課稅。
五、歸課所得計算及虧損扣除規定(本辦法第6條)
(一)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盈餘為原則,但其屬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以該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數或投資損失已實現數計入。
(三)自符合CFC當年度起,個人依規定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並依規定計算CFC各期虧損,經個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CFC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再計算營利所得。
六、避免重複課稅(本辦法第7條)
(一)個人於實際獲配各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並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部分,不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
(二)個人實際獲配各CFC之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依法計算之基本稅額中扣抵或退稅。
(三)個人交易CFC股份或資本額時,交易損益計算除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可再減除交易日已計算該CFC營利所得按交易比率計算之金額。
財政部表示,個人CFC制度有關CFC定義、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豁免門檻、歸課所得計算、虧損扣抵及避免重複課稅等規定,均比照營利事業CFC制度規範;該二制度將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即CRS)之狀況,與落實反避稅制度宣導情形,適時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於維護租稅公平同時,期能兼顧產業發展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7-11-14
2017-11-14: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民眾來電詢問,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可否申請繳納半數並撤回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有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執行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故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分署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黃莛珈(04)26651351轉5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2017-11-14:產業創新條例修訂第10條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及抵減率,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可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10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公司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5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6年2月1日至106年6月1日),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黃可欣(04)24852934轉1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2017-11-14: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的收入過去都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今年開始,被視為營利事業,明年5月要申報營所稅。
五星級月子中心陸續崛起,全台家數多但卻未全數加以管理,去年12月底財政部先發布解釋令,輔導產後護理機構進行稅籍登記,開徵營業稅。其提供的服務大致分醫療勞務和非醫療勞務兩類。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如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諮詢費。非醫療勞務就要課,「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5%,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
明年(107)申報今年度(106)的營所稅,上述兩大類收入都必須申報收入,減除成本後,報繳營所稅。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仍需繳營所稅。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游惠君(049)2990991轉1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2017-11-14:國外發貨倉庫存貨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收入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即可快速到貨。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貨品,究竟該於出口時或實際銷售時列報銷貨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尚未出售的國外發貨倉庫存貨5千1百萬餘元,乃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惟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各國,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認定尚未出售,所以遭調增營業收入並補繳稅款。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相關規定,若不清楚可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被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黃麗敏 04-23051111轉85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1-14
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2017-11-13:當銷售物品品項眾多,統一發票應如何記載
營業人銷售商品開立統一發票時,常因銷售物品品項眾多,致發票欄位不敷使用時,此時該如何處理?
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予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苓雅稽徵所 助理員 林文真(07)330-2058 分機:63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3
2017-11-13:虛列捐贈扣除額,可能觸犯刑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符合稅法規定得列報扣除額之實際捐贈,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以達節稅目的,惟未實際捐贈卻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者,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該個人除應補稅並處罰鍰外,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明知未對其配偶成立之B團體有實際捐贈,竟取得該團體載有自己名義之不實金額捐贈收據,持以浮報捐贈扣除額,致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達3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A君除依法補稅並處罰外,另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切勿心存僥倖而虛偽列報不實捐贈扣除額逃漏稅捐,否則恐面臨相關處罰及刑責,不可不慎。
苓雅稽徵所 助理員 徐培根(07)7256600 分機:627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