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2016-09-08: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因進口貨物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可否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商品時,因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完稅價格,申請先行驗放繳納保證金後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僅係繳納保證金之證明文件非屬載有營業稅額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不得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營業人僅得以海關填發之「稅費繳納證」扣抵聯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最近轄內某營業人,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誤以之為進項憑證,致虛報進項稅額5萬餘元,案經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2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應以「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勿以繳納保證金之收據聯扣抵,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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