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2016-09-05: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案件,大屋換小屋亦 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個人買賣自住房地亦有重購退(抵)稅規定,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差距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放寬舊制「小屋換大屋」才可退抵稅的限制。

該局舉例,張先生105年5月1日以2,650萬元買入A房地供自住,於107年8月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3,000萬元,並已申報繳納所得稅額30萬元(成交價額3,000萬元-成本2,650萬元-費用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課稅所得額150萬元;課稅所得額150萬元×稅率20%=應納稅額30萬元),另於108年6月1日以2,4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張先生出售A房地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與購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可於108年6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的部分稅款24萬元(重購價額2,400萬元/出售價額3,000萬元=0.8<1;A房地已納稅得稅額30萬元×0.8=應退還稅額24萬元)。

該局提醒,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皆得適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或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房地合一專區」查閱相關資訊,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許孟淵(04)23051111轉22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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