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 星期二

2016-07-19:繼承舊車申請退貨物稅規定

李小姐詢問舊汽車車主死亡,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汽車可否申請減徵新車貨物稅?如果二親等以內親屬直接報廢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舊車,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即可適用;如果二親等以內親屬報廢繼承登記之舊車,則可將二親等以內親屬與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可併計算,合計滿1年,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亦可適用;新、舊車主及持有期間規定說明如下: 
























情形



舊車登記車主



持有期間計算



新車車主



直接報廢舊車



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是否持有滿1年?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親屬



辦理繼承登記再報廢舊車



繼承人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可合併計算,合計是否滿1年?



繼承人本人、配偶或2親等內親屬



舉例說明:甲君父親於105年1月5日過世,因父親名下小客車老舊,甲君遂於105年2月2日將該舊車完成車籍報廢並完成廢車回收,只要該汽車登記甲君父親名下超過1年且出廠6年以上,甲君在105年2月2日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即可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特別提醒消費者,有關因繼承申請退還貨物稅案件,其申請期限可再延長3個月,甲君如於105年3月3日購買新車,甲君申請期限則以105年3月3日起算9個月(原申請期限6個月+延長3個月)。


審查三科 稅務員 鄭明偉(07)725-6600 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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