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6日 星期三

2016-07-06:汽機車買新汰舊,新舊車所有權人不同時,可否退還新車貨物稅

王小姐來電詢問,她將名下98年購買的90CC舊機車於105年2月8日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並於同日辦理車體報廢,另於105年4月25日購買新機車給妹妹使用,並登記在妹妹名下,王小姐詢問:她和妹妹不同戶籍,報廢舊機車和購買新機車登記所有權人不同,可不可以申請退還貨物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及第3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起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2項規定。」。

王小姐報廢之機車在105年1月8日之後,登記滿1年且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並於報廢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雖然新舊機車登記所有權人不同,亦不同戶籍,惟因王小姐和妹妹為2親等親屬,仍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及第3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貨物稅之規定,王小姐可於購買新車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產製廠商向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旗山稽徵所 股長 陳素珍(07)7256600 分機:568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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