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2016-07-12: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例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收取之會員入會費等),應課徵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每次銷售價格」,指的是初次發售價格,也就是說,營業人初次發售之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才要課徵特銷稅,所以會員後來將入會權利轉讓他人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辦理申報特銷稅及繳納稅額,若發現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三科 助理員 葉美蘭(07)7256600分機861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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