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3日 星期三

地主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取得之房屋,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嗣後出售交換或分配取得之房地,應分別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課稅。


該局舉例,李君以86年取得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參與都市更新,並於106年8月1日取得都更後之房屋;107年3月1日出售交換取得之房地,土地因係86年取得,故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106年8月1日,係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施行以後,故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房屋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之稅率,即應就房屋部分交易所得按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申報納稅。


該局另舉例,顏君以104年取得之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房地,107年3月1日出售分配取得之房地,因土地雖係在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但持有期間超過2年,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無新制之適用,故土地部分交易所得仍免納所得稅,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106年8月1日,仍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2年)。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是交易所得或損失,都應留意申報期限,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審查二科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1-23


2019年1月22日 星期二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取得新股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甲公司107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100萬元,甲公司應依機器設備市場價值及取得股票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含稅)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倘甲公司僅依機器設備8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即屬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論處。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設備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且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1-22


2019年1月21日 星期一

他益信託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中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或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或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計畫以其名下財產200萬元成立信託契約,並將信託利益之權利陸續給予子女,此時應以訂定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如日後甲君再追加信託財產,則以追加變更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該局特別呼籲,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備妥委託人及受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信託契約書及信託財產相關證明文件向委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左營稽徵所 宋秉珍主任 (07)5875952
撰稿人:周於蓁 (07)5874709 分機693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1-21


2019年1月19日 星期六

納稅義務人報稅的小確幸!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我國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有關扣除額之減除,需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申報戶之親屬為限,即綜合所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保險費,需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但財政部於108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令:「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扶養母親,並列報母親之保險費,但母親之健保係以父親之眷屬身分投保,父親已自行申報或由甲之兄弟姐妹列報扶養,按108年1月2日財政部10704701530號令規定,甲君列報母親全民健保保險費亦可扣除;但是該令僅針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不受同一申報戶之限制列舉扣除,全民健保以外之保險費仍需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延續上述案例,甲君母親投保人壽保險要保人如仍為父親,因被保險人(母)與要保人(父)未在同一申報戶中,則非健保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不得由甲君列報扣除。


鳳山分局 吳淑金分局長 (07)7404020
撰稿人:柯君穎 (07)7404001 分機582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1-19


2019年1月16日 星期三

同一年度支付金融機構不同期間之購置自用住宅借款利息得合併計算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之前提下,得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2月已償還原自用住宅借款並支付利息8萬元,同年5月間配偶乙君另購自用住宅且支付利息計16萬元,上開2筆借款利息雖係繳納2間不同房屋之借款利息,因其所支付利息之所屬期間並不相同,同一時間僅1處房屋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仍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以1屋為限之規定,甲君當年度共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24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倘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金額應自上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小港稽徵所 歐陽?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撰稿人:李盈慧 (07)8123746 分機605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1-16


2019年1月12日 星期六

稅法上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常見四大財稅差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務會計所得是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而來,目的在提供投資者或債權人公允表達的財務資料;稅務課稅所得是依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計算,故產生財務及稅務上之差異,報稅時要作帳外調整,列舉常見四大財稅差異說明如附表。


舉二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局發現該公司列報高價乘人小客車之折舊費用,直接以購入成本500餘萬元按5年計算折舊費用。因該乘人小客車於104年底購入,依稅法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而甲公司仍按實際購入成本500餘萬元計算折舊費用,致超限予以剔除補稅。


乙公司105年度結算申報2百餘萬元兌換虧損,乙公司財務處理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先行估列兌換虧損,但105年底都未支付該筆貨款,雖然匯率變動,然尚未辦理結匯匯付,列報兌換虧損因尚未實現還不能認定,故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財會規定計算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上相關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不符規定被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列舉常見四大財稅差異說明


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1-12


2019年1月10日 星期四

買受人代付土地增值稅應計入出售價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如有將自己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以契約約定改由買受人支付,別忘了在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時應將該金額計入出售價格,以免涉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而遭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也就是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所以如果買賣契約約定是由買受人負擔原所有權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因實質上與買方支付該價金後再交由賣方去支付相關稅費的效果相同,當應計入原所有權人出售價格,相對也就是買受人的取得成本。


該局提醒,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如未包含買受人代付其土地增值稅的收入,除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不過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趕快去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若還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田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1-10


2019年1月9日 星期三

房屋轉貸後,購屋借款利息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為增加貸款金額或減少房貸利息支出等因素,辦理房屋貸款之轉貸作業,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要特別注意,增貸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提醒,需檢附之文件為金融機構開立之利息單據及轉貸相關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借還款資金流程文件等,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


新興稽徵所 鄭宏仁主任 (07)236-6506
撰稿人: 莊珮蓉 (07)236-7261 分機64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1-09


2019年1月2日 星期三

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今(2)日核釋,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新臺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並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該等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之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之設計,個人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該部廢止前開96年7月5日令,並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舉例說明如下:甲君之健保係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係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之健保係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楊科長純婷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1-02


指數投資證券轉讓時課徵證券交易稅,賣(贖)回不課徵

財政部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開放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並已公告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櫃)、交易等相關規定,該部將於明(3)日發布令釋規範該種有價證券交易之證券交易稅課稅原則,轉讓時課徵1‰交易稅;投資人賣回及其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該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指數投資證券係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採現金支付之有價證券。金管會於107年7月2日發布令釋核定指數投資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是該種證券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於證券集中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買賣應課徵1?證券交易稅。另投資人賣回及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指數投資證券部分,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規範,該等經賣回(贖回)之指數投資證券應即註銷,不得再於證券市場流通,故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指出,指數投資證券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受益憑證二者雖性質不同,惟流通型態相同,允應適用相同證券交易稅課稅原則,該部乃發布令釋明確規範,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