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達成行政院賴院長揭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該部於今(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我國行動支付市場發展,該部已發布包含行動支付結合電子發票提供專屬獎項、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匯入信用卡與電子支付帳戶及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給予營業稅減免處罰等優惠措施。邇來迭獲外界反映,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為避免增加納稅依從成本或被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致接受行動支付意願偏低,影響我國行動支付推展。
財政部為瞭解產業及市場需求,邀集相關機關及業者開會研商,經參酌與會代表建議,於今日發布為期3年之租稅優惠措施,其適用條件、內容及申請期間摘述如下:
(一) 適用條件: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 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三) 申請期間: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關於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具體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公開資訊/賦稅法規/行政規則查詢。
林科長華容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12
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2018-01-12:財政部發布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
2018-01-12: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處罰
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有無重複處罰?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係因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申報課稅所得,另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係未依同法第102條之2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兩者既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並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取具無進貨事實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30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1,300萬元,除補繳稅款221萬元外,並處176.8萬元罰鍰;另同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則因屬同一事實經核定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07.9萬元外,並處43.16萬元罰鍰。A公司不服,主張國稅局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處罰,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而告確定。
該判決指出,所得稅法係採納稅義務人「如實」、「正確」填具結算申報書自動申報並繳納之制度,營利事業如虛列費用或損失逃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而營利事業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如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倘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即應依同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又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於辦理結算申報及漏稅處罰所適用之法條不同,綜合二者漏稅處罰法條文義、立法意旨、所生影響暨社會通念等情形,可知違反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作為義務,致有漏報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者,分屬違反所得稅法不同規定義務之行為(數行為),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罰,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誠實申報,若有發現短漏報情形,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1-12
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2018-01-11:母公司合併子公司,自消滅子公司取得資產,其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與其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不論母公司持股比率,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權,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免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與其持股之子公司合併,消滅之子公司移轉資產及負債予存續之母公司所衍生之投資收益,雖視同母公司之股利收入,由消滅之子公司申報股利分配資料並填發股利憑單或免扣繳憑單,惟性質與實際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所不同,因此併入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及調整稅額。亦即,母公司合併子公司,自消滅子公司取得資產,其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均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該局提醒,為簡化營業稅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淨額,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及調整稅額,併同繳納。營業人應確按前揭規定辦理,以免發生漏稅情事而違章受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11
2018-01-11:營利事業的營業費用應核實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有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是國稅局在調查所得時,營利事業應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核,以確實計算所得額。
國稅局調查時,若營利事業無法提示詳實之成本帳證資料供核,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營業成本應按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即一般所稱之「成本逕決」,至於營業費用部分,則由國稅局依帳證按查得資料核實認定;若營利事業同時無法提示成本及費用帳證,國稅局將依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營利事業如僅未提示營業費用相關帳簿憑證,並不能要求國稅局逕依部頒各業別「費用率」核認營業費用,只能依查得資料核實認定。
該局舉列說明如下(附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5%;「淨利率15%」)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詳實記錄及妥善保存憑證,切勿因誤解法令而故意不提示成本或營業費用帳證資料,而使營利事業所得額核定過高。
附表網址:http://www.ntbsa.gov.tw/etwmain/download?sid=160e41965ae0000010f43493846e118f
審查一科 侯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1-11
2018年1月9日 星期二
2018-01-0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即將就垃圾清運及消防檢修業務展開查核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即將就103至105年之垃圾清運處理及消防檢修交易,是否短漏開統一發票展開查核作業。
該局表示,為鼓勵相關機構(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於查核前會先輔導上開業務之機構或營業人自行檢視相關交易,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營業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務必把握時間,於107年2月28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且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有關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將於107年3月1日起正式展開相關查核作業,是籲請相關業者配合此次查核作業,並把握自動補報之機會,以免受罰。
審查一科 稅務員 陳敬中(07)7256600 分機:714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1-09
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2018-01-081:太陽能光電模組用玻璃5年內免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推廣綠能產業,實現非核家園,專供太陽能光電模組使用之玻璃,5年內免徵貨物稅。
該局指出,太陽能之光電能源為重要綠能之一,綠能產業亦為政府推動發展之重點項目。為發展太陽光電能源產業、降低生產太陽能光電模組之生產成本,強化國內相關產業之供應鏈,以達促進綠能發展及節能減碳之目標,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自106年11月24日起5年內,從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能光電模組使用之玻璃,得免徵貨物稅。
該局提醒,如欲適用該項租稅優惠之貨物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檢附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才可以免徵貨物稅,請多加留意。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08
2018-01-08:委託代銷貨物,莫僅依收款淨額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網路平台協助巿場行銷與銷售優惠券,甲公司於收到團購訂單訊息後,自行依約出貨給消費者,並由其承擔消費爭議,乙則按銷售總金額收取一定比例之資訊服務費,雙方交易為委託受託代銷關係,依前揭規定應依銷售金額開立發票,但甲公司結算時卻僅按合約票券銷售價格減除應付給乙平台代銷的資訊服務費後之收款淨額開立發票,造成同額漏進漏銷,甲公司除了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須補繳稅款,且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兩者擇一從重論罰;另其因未依規定取得乙平台資訊服務費之進項憑證部分,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委託他人代銷,倘有未符規定漏開及取得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繳納所漏稅款或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1-08
2018年1月4日 星期四
2018-01-04:財政部為利稅務用途資訊之蒐集、交換、辨識及歸戶,訂定稅務居住者識別碼編配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利稅務用途資訊之蒐集、交換、辨識及歸戶,訂定稅務居住者識別碼(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編配原則,以資遵循。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規定,財政部得基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執行條約或協定所需資訊,應配合提供資訊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同法第46條之1也訂定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之相關罰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務居住者識別碼編配原則分為個人及非個人(含法人、機關、團體、機構或其他實體),規則如下:
一、個人:
1、具身分證字號者為身分證字號(10碼,由內政部戶政司編配)。
2、具統一證號者為統一證號(8碼,由內政部移民署編配)。
3、個人無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者,以現行稅籍編號(大陸地區人民為9+西元出生年後2碼及出生月日4碼;其餘情形為西元出生年月日8碼+英文姓名前2字母2碼)方式編配。
二、非個人為統一編號(8碼,由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或稅籍登記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編配)。
該局提醒,個人無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而有報稅或其他需求者,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配發統一證號,以供相關核對確定身分。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04
2018-01-04:公司因侵權行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賠償金,其依法扣繳之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廠商因違法侵害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為國外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我國內廠商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但代國外廠商扣繳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我國內廠商之損費。
該局日前查核我國內甲公司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因侵害日商株式會社之註冊商標權,甲公司與日商株式會社協商賠償,依和解協議書,侵權和解金為2千5百萬元,甲公司應依規定扣繳稅額5百萬元,該公司除申報其他損失-侵權和解金?2千5百萬元外,又將代國外廠商扣繳稅款5百萬元申報為其他費用,因代扣之稅款係國外營利事業應負擔之稅捐,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3款規定「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因此,甲公司申報其他費用5百萬元,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國外營利事業賠償金應特別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06-229802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1-04
2018年1月3日 星期三
2018-01-03:公司租用場所提前解約,未攤銷裝潢費列報損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營業場所,若因解散或遷址等原因提前解約,其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租用場所發生之裝潢費用,應依規定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在租賃期限內逐年攤銷。如因解散或遷址等特定事故提前解約,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遷址之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舉例,A公司因營業調整,高雄門市結束營業,租用之營業場所提前解約,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轉列損失,主張與出租人約定搬遷後裝潢將不予拆除,直接點交返還,經說明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惟裝潢設備如有出售收入,仍應列報收益,若贈與屋主仍應列單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租用營業場所提前解約,未攤銷裝潢費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如裝潢設備有出售收入,仍應列報收益,以維護自身權益。
中正分局 張課長 (02)2396-5062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