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2015-12-30:105年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

財政部表示,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以下簡稱股價類期貨期交稅徵收率)業經行政院核定為「十萬分之二」,實施期間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說明,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為我國期貨交易稅稅收之主要來源。為吸引投資人投入我國期貨市場,前奉行政院核定其期交稅徵收率自102年4月1日起,由十萬分之四調降為十萬分之二,實施期間至104年12月31日止。經評估上開降稅措施對我國期貨市場成交量、市場結構及稅收影響等施行成效,並兼顧稅制公平性、財政收入適足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報經行政院核定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持續調降股價類期貨期交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維持股價類期貨期交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有助於穩定法人投資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價類期貨契約之交易,又臺灣期貨交易所與日本交易所刻進行相互授權掛牌指數期貨商品,較低之稅負有助吸引原本交易海外商品之資金回流及我國投資人交易意願。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估算,預估105至107年度每年度之期貨交易稅均可較預估之104年度期貨交易稅稅收增加。

陳專門委員秋珠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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