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2015-10-28: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不等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

財政部表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可選定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但選定結果並不表示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因該二者之法令規定適用條件申請期限稅率皆不相同,並不會因為選定課徵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後,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 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二者之差異,該部彙整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稅率、要件及申請期限等比較如下表: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差異



項目



房屋稅「自住房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



1.2%



2



限制條件



用途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居住或設籍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處所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註1)



面積



不限



都市土地: 300


非都市土地: 700



房屋


產權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申請期限



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適用起日



當月或次月起適用(註2)



9月22日前申請全年適用



註: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則不受1處之限制。
    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適用之稅率,依各縣市房屋稅徵
      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則規定從當月或次月起改課。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財產稅科薛股長翠香 02-23949211分機261
財政部賦稅署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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