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可選定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但選定結果並不表示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因該二者之法令規定適用條件、申請期限及稅率皆不相同,並不會因為選定課徵自住房屋房屋稅稅率後,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 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二者之差異,該部彙整適用「自住房屋」房屋稅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稅率、要件及申請期限等比較如下表: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差異 | |||
項目 | 房屋稅「自住房屋」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 |
稅率 | 1.2% | 2‰ | |
限制條件 | 用途 |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居住或設籍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 |
處所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 |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註1) | |
面積 | 不限 | 都市土地: 300 m² 非都市土地: 700 m² | |
房屋 產權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
申請期限 | 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 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 |
適用起日 | 當月或次月起適用(註2) | 9月22日前申請全年適用 |
註: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則不受1處之限制。
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適用之稅率,依各縣市房屋稅徵
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則規定從當月或次月起改課。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財產稅科薛股長翠香 02-23949211分機261
財政部賦稅署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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