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2015-10-15: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營利事業為營業代理人,其營業代理人需符合之條件及申請報備應附之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營利事業為營業代理人,其營業代理人需符合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所規定之任一條件,其條件如下:
一、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者。

二、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三、經常為其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

該局說明,營業代理人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之規定,主要在於規範營業代理事實之申報及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之責任,報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或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駐我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等駐華單位簽證之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正本。

二、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或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駐我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等駐華單位簽證之外國營利事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三、營業代理人公司登記資料影本。

四、營業代理人出具之承諾書正本。

該局呼籲,我國營利事業接受外國營利事業委託申請擔任營業代理人時,除應備妥前揭相關文件及其中譯本外,尚應注意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之代理內容是否與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相符,以利稽徵機關審查。

審查一科 曹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3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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