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2015-02-25:4千2百餘人不符合104年1月1日實施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解除其出境限制

財政部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該部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以下稱本規範),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本規範104年1月1日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除欠繳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欠繳金額、未確定欠繳金額,區分3級距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稅捐稽徵機關始報該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又為免滋生爭議,本規範就上開各名詞之具體內容均有明確之定義(如附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本規範104年1月1日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本規範之適用,經統計截至104年1月1日仍受限制出境人數6,150人,經稅捐稽徵機關審酌與本規範不符報該部解除出境限制人數4,273人,解除比率約近7成。

財政部指出,本規範之實施,可兼顧稅捐保全之公共利益,對於人民遷徙自由之權利將更有保障,有助於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形象,並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

相關附件:   


梁科長真榆 02-23228193
財政部賦稅署 201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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