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2015-02-10:免稅所得誤填入「符合規定得免予計入之免稅所得」,將遭受處罰

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免稅所得必須是符合規定者,才能列入「符合規定得免予計入之免稅所得」欄位計算,以免造成短漏報基本稅額,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實現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我國自95年起實施最低稅負制,要求享受租稅減免的個人或公司,必須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因此,這些個人或公司每年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稅。

以公司為例,必須納入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的基本所得額主要包含5年免稅所得、證(期)交所得等等,同時為了維持租稅的安定性,也為了減少最低稅負制95年實施初期的衝擊,因此訂有緩衝規定,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規定的免稅所得,在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時,得免予計入,這些可免計入的免稅所得主要是最低稅負實施(95年)前就已獲核准投資計畫的免稅所得,因此,免稅所得要列入「符合規定得免予計入之免稅所得」欄位計算,必須是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規定者,否則,會造成短漏報基本稅額,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101年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的免稅所得額2,500多萬元,甲公司在填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除了將該筆免稅所得填入「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欄位,亦同時填入「符合規定得免予計入之免稅所得」欄位扣除,致免稅所得為0元,該局詳細查核後,發現甲公司該筆免稅所得之投資計畫核准日期是在99年12月,也就是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施行後,因此,並不符合免計入的規定,甲公司卻誤填「符合規定得免予計入之免稅所得」欄位,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2,500多萬元,基本稅額230多萬元,國稅局除對甲公司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免稅所得時,應依規定正確填報計算所得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以確保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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