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

2014-11-21: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公司清算人,是否會因公司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而遭限制出境?

甲君來電詢問,某公司已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公司未選任清算人法定清算人,法院已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甲君清算人,由於公司滯欠稅款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甲君擔憂即將成為被限制出境對象?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倘公司解散進入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清算人如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派者,除該選派清算人即為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外,不予限制出境。所以,甲君是否會被限制出境須視其在公司清算前是否實質負責經營業務而定。

該局進一步提醒,清算人於辦理清算業務時,應注意須繳清公司稅捐後,始得分配賸餘財產,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依法負繳納義務,籲請各清算人恪盡責任依法清償稅捐。

徵收科 廖稽核 06-229806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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